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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討薪擾亂單位秩序 女子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
福州新聞網(wǎng)12月20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李振)上月24日,,新店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戰(zhàn)峰村某工廠有一名女子要跳樓,,且手中有刀。民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了解到她討要4700元工資,,遂以跳樓相威脅。 民警一邊安撫女子的情緒,,一邊找工廠負責人,。最終,,廠方同意支付所欠工資。女子在民警的勸導(dǎo)下,,走下天臺并放下刀,。經(jīng)審查,女子的行為已構(gòu)成擾亂單位秩序,,她被行政拘留10日,。 案例點睛: 根據(jù)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guān),、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xué),、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警方提醒:若發(fā)生勞資糾紛,,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等部門舉報反映,,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惡意討薪的行為無助于事情的解決,,還要承擔相應(yīng)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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