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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買手機付款卻沒收到貨 女子用聊天記錄維權
福州晚報11月3日訊(記者 鄭瑞洋 通訊員 陳家煊)時下,,微信,、支付寶已成為借錢,、交易的新方式,,而一旦需要維權,,這些電子數(shù)據(jù)能作為證據(jù)嗎,?近日,,連江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林某與被告毛某是同學關系,,而毛某在手機店上班。去年12月,,女子林某通過微信向毛某訂購了兩部二手iphone6,,并通過支付寶轉賬6500元,。 然而,今年1月,,毛某以手機成色不好為由,,不肯將手機寄出,也不歸還手機款,。在林某的多次催促下,,毛某保證每個月會歸還相應欠款及利息,但最終僅通過支付寶還了800元,。 之后,,毛某多次不回復微信、短信,,多次拒接林某電話,。 林某遂將毛某告上法院,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短信記錄截圖,、支付寶電子客戶回單及支付寶聊天記錄的打印件,以證明其主張,。 連江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與毛某之間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就購買手機達成合意,,且林某已支付手機款,,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關系。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毛某行為已構成違約,,應返還林某5700元及利息。 “最高法院發(fā)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了電子郵件,、網(wǎng)上聊天記錄(微信、微博,、支付寶等),、博客等電子數(shù)據(jù)可以作為證據(jù)?!边B江法院相關人士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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