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網8月18日訊(泉州網記者 許小程 黃耿煌 黃珊 實習生 徐若昊 王玉珊 通訊員 陳公照葉少波)連日來,王寶強的離婚糾紛引發(fā)眾多市民網友熱議,,“婚內出軌”“轉移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等問題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記者從泉州兩級法院了解到,涉及這類問題的離婚官司在泉州也發(fā)生過不少,,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些離婚官司的最終結果到底如何。
【關鍵詞】 轉移財產
離婚前轉移財產 男子被罰款1萬元
2008年,,陳女士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了一個孩子。遺憾的是,,兩人感情日漸不和,。去年8月,陳女士提起離婚訴訟,。張某在庭審期間苦苦哀求,,希望陳女士念在孩子的情分上不離婚,,陳女士一時心軟同意了。
令陳女士意外的是,,之后不到4個月,,張某到南安市法院訴訟離婚。庭審上,,張某出示一系列證明,,稱自己每個月工資只有2500元,位于南安霞美的一套房產是父母在結婚時贈與他個人的,,與陳女士一點關系都沒有,。陳女士還發(fā)現(xiàn)張某名下的車輛已經沒有了。陳女士稱,,張某年收入超過百萬元,,經濟狀況與事實不符。法院在檢察院的協(xié)助下,,發(fā)現(xiàn)張某提供了虛假證據(jù),,還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有財產的情況,。
在法院的壓力下,,張某承認自己有提交假證據(jù)、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并愿意在分割財產時作出讓步,。隨后張某追回轉移、轉讓的財產,,主動提出少分,。日前,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離婚協(xié)議,,張某和陳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折價80萬元,,陳女士分得50萬元,張某分得30萬元,。張某還因觸犯民事訴訟法,被處1萬元罰款,。
【關鍵詞】 婚內出軌
女子因婚內出軌 被判賠精神撫慰金
去年,,德化女子王某在結婚5年后向德化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某稱夫妻感情不和,,經常發(fā)生爭吵,,她甚至遭到丈夫李某毆打。
但在案件審理期間,,李某在律師幫助下舉證,,證實王某與其他男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提出反訴,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損失費一萬元,。
德化縣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確實存在不忠實婚姻的事實,對李某精神造成傷害,,酌情要求王某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關鍵詞】 婚內債務
丈夫婚內向妻借款 離婚時被要求還款
2009年,石獅人許女士與趙先生登記結婚,?;楹筅w先生曾向許女士借款。之后許女士發(fā)現(xiàn)丈夫有婚外情,,多次溝通無果,,雙方于2014年開始分居。去年,,許女士向石獅市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趙先生償還婚內債務,同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及股份,。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夫妻雙方的借貸問題,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xié)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處理,,許女士要求丈夫償還借款,符合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按借款處理,。
在石獅市法院家事審判合議庭的調解下,許女士和趙先生達成協(xié)議,,雙方自愿離婚,,趙先生償還許女士婚內的借款,同時雙方分割好股份,。
律師說法
財產分割原則上 照顧無過錯方利益
福建建達(泉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傳江表示,,依據(jù)我國《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同時兼顧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若離婚時一方生活能力受限,,如有嚴重疾病、沒有生活來源等,,法院判決時會考慮到該方未來的生活安排問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會向該方有所傾斜。
哪些財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如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添置的不動產和所取得的動產及其他財產,。
不過,,如下財產屬丈夫或妻子單方所有:
1.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繼承或受贈財產時原財產所有人明確指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因身體受傷害所獲得的殘疾補助費和醫(yī)療費;
5.夫妻雙方明確約定歸一方所有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