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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處罰
日前,,越秀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認為,,阿玲見被害兒童獨自玩耍,,便擅自將其帶回家,,使被害兒童脫離家人的監(jiān)護,,已構成拐騙兒童罪,。阿玲是身為人母的成年人,應當明知救助兒童的正確做法是幫其盡快找到其家人,,但從監(jiān)控錄像看,阿玲在案發(fā)時直接將孩子帶走,,沒有實施過任何幫助尋找家人或是報警的舉動,。監(jiān)控錄像與證人夏某的證言能相互印證,阿玲丈夫的證言也證實阿玲當時確實有收養(yǎng)被害兒童的主觀故意,。鑒于阿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考慮到阿玲令孩子脫離家人監(jiān)護的時間較短,且沒有實施打罵,、虐待等行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阿玲沒有提出上訴,。
爭議:救助還是拐騙?
阿玲1981年出生,,汕頭市潮南區(qū)人,,21歲結婚后連生了三個兒子,最大的9歲,。其丈夫在廣州流花車站附近開小賣部,,阿玲去年6月來到廣州。
越秀區(qū)檢察院指控,,2011年8月4日9時許,,阿玲在越秀區(qū)廣園西路一家拉面店門口處將年僅1.5歲的被害人“二傻”拐騙至越秀區(qū)王圣堂八巷出租屋。當日15時許,,阿玲帶著“二傻”到越秀區(qū)站西路站西廣場警務室投案自首,。公訴機關認為,阿玲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拐騙兒童罪,。
阿玲否認其拐騙兒童,辯稱因見小孩在街上流浪可憐,,便按老家的做法先把小孩帶回家安頓好,,準備事后等小孩的父母認領,,后其丈夫告訴她不能這么做時,便將小孩交給警察處理了,。
阿玲的辯護人提出,,阿玲的行為屬于救助兒童的行為。從監(jiān)控錄像可見,,阿玲和兒子經(jīng)過案發(fā)現(xiàn)場時,,“二傻”正在垃圾桶里撿食,阿玲離開時,,“二傻”緊跟在他們身后,。由于阿玲是一個剛到廣州不久、沒有文化也沒有太多精力的人,,在“二傻”需要救助時,,她沒有報警、沒有四處詢問查找,,而是先將孩子帶回家安頓而后再送還其家長,。阿玲還給小孩買了吃的東西和衣服,反映是為了救助小孩,。
阿玲描述說:“2011年8月4日早上,,我和我的大兒子一起從王圣堂村租住的房子走路準備去火車站附近找我老公,經(jīng)過一條大車道時看見有一個小孩正在垃圾桶旁邊撿垃圾,,臟臟的,,不遠處還有個三十來歲的女人,我就跟我兒子說這個孩子臟臟的,,我們帶回去幫他洗澡,,于是我就帶著那個小孩子往前走,走了幾米要上臺階時,,我就抱起那個小孩子,,直接把他抱回王圣堂村的住處。在回家路上,,我還買了一套小孩衣服,,回到家我?guī)托『⒆酉丛瑁缓笥仲I了面條給他吃,,吃完以后那小孩子就在我們家睡著了,。”
“約中午12時,,我讓兒子留下來看著,,一個人跑去跟老公說我撿到一個小孩子。我老公就大罵我笨,,說別人家的孩子不可以隨便撿回家,,這是犯罪的事,。”阿玲說:“被老公罵后,,我很后悔,,跑去火車站旁邊的派出所說我撿到一個小孩,他們說不是他們那邊丟的,,我就回到住處,,抱著小孩來到一個服裝商場的警務室,說自己撿到一個孩子,,民警就把我?guī)砼沙鏊?。?/p>
阿玲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犯法,,她還突然在審訊室大聲地說:“我又給他吃,又給他喝,,對他那么好,,你們憑什么抓我?”阿玲自稱當時身上沒有手機,,也不會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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