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因糾紛燒舍友床被判3年
來源:南海網 2013-01-10 編輯:唐麗萍
??谥性航泴徖聿槊骱笳J為,上訴人胡某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矛盾,,為泄私憤,,在其居住的學生宿舍內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并引發(fā)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胡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審期間,,胡某通過其家屬積極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上訴人胡某提出因被對方多次辱罵及毆打,學校不管不問,,所以其不具有故意放火的主觀故意,,且火被及時撲滅,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上訴意見,,經查,,胡某和被害人李某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后,理應通過正常渠道予以解決,,但其不能正確處理和李某之間的矛盾,,為泄私憤,故意放火焚燒宿舍內的財物,,給學院及李某共造成人民幣7500元的損失,。足以證實其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觀上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上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對上訴人胡某提出其患有抑郁癥,曾在醫(yī)院治療過,,案發(fā)時精神不穩(wěn)定的上訴意見,,經查,胡某為證實其因患有抑郁癥曾在醫(yī)院治療過而提交醫(yī)院的病歷,,但其提交的病例系復印件,,法院對其真實性無從考證,故無法確認其是否患有抑郁癥,。即使胡某患有抑郁癥,,也不能構成免除刑事責任的事由。 理由如下:首先,,胡某在案發(fā)前積極準備作案的工具,,購買能引起火災的汽油及打火機;其次,在案發(fā)時不聽從同學孟某的勸導,,執(zhí)意放火焚燒宿舍內的財物;再次,,在案發(fā)后學院保衛(wèi)處對著火一事進行調查時,其要求孟某隱瞞該火系其所放的事實,。足以證實胡某在作案的過程中精神并無異常,,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沒有喪失或減弱。所以,,胡某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負完全刑事責任。故其上訴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胡某二審期間通過其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的事實有諒解書及收條予以證實,,予以采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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