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浦縣湖西鄉(xiāng)村民藍如童追小偷致其摔倒死亡,,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檢方起訴的消息,,去年曾引發(fā)輿論熱議,。前不久,漳浦縣公安局透露,,該案移送漳浦縣檢察院后被退回,,目前警方已撤銷該案件,。(2月21日央視《今日說法》) 依據(jù)常識,藍如童追趕小偷,,他能夠或者應該預見到的后果,,大概只是雨天路滑并且發(fā)生拉扯,可能導致小偷摔倒,;對于小偷摔傷,,他應否或者能否預見到,似乎難以斷定,;至于小偷摔死,,他是無論如何也預見不到的。這就是說,,如果把損害結(jié)果分為摔倒、摔傷,、摔死,,那么藍如童應對小偷摔倒、摔傷承擔責任,,而不應對小偷摔死承擔責任,。 在刑法上,與第15條相對應,,第16條明確規(guī)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jié)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樣就很清楚了,,藍如童不可能預見到追趕小偷會致其死亡,,所以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從社會常理的角度看,,人們發(fā)現(xiàn)小偷上前追趕,,為了抓住小偷發(fā)生拉扯,顯然是再正常不過的正義之舉,,也是行使正當權(quán)利,,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難道為了避免小偷發(fā)生意外,,人們看見小偷只能袖手旁觀,?甚至為了避免小偷精神受到刺激發(fā)生意外,人們連喊都不能喊,,只能恭送出門,? 事實上,,抓小偷將其扭送公安機關(guān),既是婦孺皆知的常識,,也是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按照《刑事訴訟法》第82條,對于正在實行犯罪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芭に汀钡那疤岙斎皇亲プ?,而抓小偷當然需要追趕,并且難免發(fā)生拉扯,。 一個人依法行使正當權(quán)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結(jié)果卻面臨牢獄之災,,這是無論如何讓人想不通的,,也是此案引起輿論嘩然的原因。當事人藍如童想必憋著一口氣:我追小偷何罪之有,?我們圍觀者同樣憋著一口氣:以后誰還敢抓小偷,? 好在漳浦縣檢察院和公安局最終作出了正確決定。抓小偷沒有錯,,法律向來鼓勵人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法律沒有背離社會常理,更沒有背叛社會道義,。這是讓人欣慰的結(jié)果,,而此案引發(fā)的風波,也當為以后類似案件提供鏡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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