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正在建立信用社會,應該把“諾而不捐”的捐贈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其今后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 近日,,民政部部長李立國接受專訪,,針對熱點問題給予回應。李立國表示,,“諾而不捐”,、“多說少捐”現(xiàn)象,我們十分關注,。在參與慈善立法的過程中,,我們也向立法機關建議,在法律中增加關于兌現(xiàn)捐贈承諾的條款,,通過法治的方式來消除這一不良現(xiàn)象(3月14日《新京報》),。 “諾而不捐”等現(xiàn)象已被輿論熱議、批評了多年,。這些年來,,既有一些名企,也有一些名人,,涉及“諾而不捐”,。雖然一些公益活動嘗試“先到賬再舉牌”等辦法,,但依法治理才是根本。 據(jù)悉,,根據(jù)2011年5月1日實施的《湖南省募捐條例》規(guī)定,,捐贈人無法律規(guī)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必要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一種有益的立法嘗試,,但要想在全國范圍內依法治理“諾而不捐”,必須通過國家立法,。因而,,李立國部長建議兌現(xiàn)捐贈承諾納入慈善法,值得期待,。 筆者認為,,兌現(xiàn)捐贈承諾入法不能是簡單的一句話,應該要有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內容需要在法律中表述清楚:其一,,捐贈人的捐贈承諾(包括捐贈時間、金額等),,以及“諾而不捐”,、“多說少捐”等問題,必須及時公開,,一方面對捐贈人有一定震懾作用,,另一方面也方便公眾監(jiān)督。 即法律要明確募捐人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的責任和義務,。比如說,,有些多年前“諾而不捐”的問題直到多年后才被披露出來,顯然反應嚴重滯后,,這樣一來,,一些企業(yè)就會錯誤地認為自己“諾而不捐”不會被曝光。因此,,正在制定的慈善法在規(guī)定兌現(xiàn)捐贈承諾時,,首先要明確相關信息及時公開。 其二,,對“諾而不捐”的特殊情形應界定清楚,。有的企業(yè)“諾而不捐”是因為缺少誠信,而有的企業(yè)“諾而不捐”可能是因為企業(yè)財務狀況等突然出現(xiàn)了意外,,不能立即兌現(xiàn)捐款承諾,。考慮到我國公益慈善事業(yè)起步較晚,,亟待扶持,,可允許一些有特殊情形的“諾而不捐”企業(yè)延后一段時間兌現(xiàn)承諾,。 哪些情形屬于特殊情形,哪些情形是故意“諾而不捐”,,應該界定清楚,,不給某些捐贈人自我狡辯的機會。當然,,“諾而不捐”有時候不完全是捐贈人的問題,,如果募捐人的某些表現(xiàn)導致捐贈人“諾而不捐”,則不能把問題完全歸咎于捐贈人,??梢姡⒎〞r對各種特殊情形都要考慮到,。 其三,,如何處理“諾而不捐”問題是關鍵。曝光是必然的,,那么,,除曝光之外還有什么好的辦法呢?顯然,要追究捐贈人的法律責任,,比如說,,募捐人可通過起訴捐贈人追討其承諾的捐款,因為捐贈人與募捐人是一種合同關系,。可以對違約捐贈人進行相應的經(jīng)濟處罰,,并降低捐贈人的誠信資質,,或取消誠信獎勵。 我們正在建立信用社會,,應該把“諾而不捐”的捐贈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其今后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這樣一來,,相信捐贈人不敢把捐贈承諾當兒戲,。也就是說,法律規(guī)定的懲戒條款中,,理應明確把“諾而不捐”涉及的企業(yè)或個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醞釀多年的慈善法,正在離人們越來越近,,這顯然是可喜的進步,。希望這部慈善領域的大法,不但要把兌現(xiàn)捐贈承諾納入法律,,還要把慈善領域的其他熱點難點問題盡可能納入法律范疇進行解決,,只有這樣,,才能推動我國慈善事業(yè)快速發(fā)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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