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布完善消費環(huán)節(jié)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的意見,,首次規(guī)定經營者在消費環(huán)節(jié)建立“首問制”和“賠償先付制”。如果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無理拒絕賠付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則由商場、市場和網購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先行賠付,。與此同時,,將于本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規(guī)定,“已拆封”等不能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也就是說網購后已拆封的商品可退貨,。這一系列網購新規(guī)出臺后引發(fā)各界熱議。 “賠償先付制”是利好之舉 高福生 近年來,,網購已變成一種流行的購物方式,,人們的衣、食,、住,、行等都可以通過網購來“各取所需”,。與此同時,消費者與電商平臺和商家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加,。由于網購多是異地消費,,隱蔽性強,涉及環(huán)節(jié)多,,維權并非易事,。過往消費者在遭遇收到的實物并非正品、想退貨卻又聯(lián)系不上賣家時,,要想得到賠償更是難上加難,,其結果常是花了時間和精力后,不得不“啞巴吃黃連”,,自認倒霉,。 為保護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已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即“先行賠付”,。這個“先行賠付”設置了一個前提,,即網購平臺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核把關和信息披露義務時,才能“對號入座”,。 這一次,,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布的意見,再度強化了經營者和網購平臺各自的責任及賠償義務,,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首問制”意在敦促消費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依法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只要消費者訴求合理,,銷售者、服務者就應當依法處理,,該退的退,,該賠的賠;“賠償先付制”則讓消費者吃了一顆“定心丸”,,當網購權益受損,、店家無故拖延不賠時,消費者可向交易平臺先行索賠,。 于廣大網購消費者而言,,并不意味著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駕護航”,就可高枕無憂、不用再小心翼翼了,。網購有風險,,消費須小心。購物前要貨比三家,,精挑細選,,明察秋毫;購物過程中,,要隨時收集和妥善保管各種交易證據(jù),,包括電子交易記錄,收貨時簽署的收貨單,、發(fā)票,、保修單,還有聊天記錄,,甚至包括貼在商品標簽上的一些描述等都屬于有效證據(jù)。這樣,,維起權來才會得心應手,。 在網購模式廣受青睞的當下,破解消費維權難,、網貨侵權,、網商公信力差三大難題,既需要法律的嚴加規(guī)范,,也需要監(jiān)管部門繼續(xù)發(fā)力,,經營者誠信自律,消費者依法維權,。而“賠償先付制”無疑是靈丹妙藥,,符合消費者、企業(yè)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利益,,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及社會意義,。對企業(yè)和經營者來說,征信服務和先行退賠可以提高信譽度,,促成更多的交易,。這樣的利好之舉,值得點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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