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穿囚服受審回歸法治本義
2015-02-27 15:06:59?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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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fā)布的一份文件明確,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jiān)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2月26日 中國新聞網)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就意味著在被法院判決有罪前任何人都應當被推定為無罪,。作為一個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對象,但并不是已經確定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這樣的人司法部門不能給他以符號、標注,、有罪的標簽,。只有經過庭審的辯論以后,才能確定他是不是構成了犯罪,。因此,,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審,標志著中國司法保護人權制度又向前邁進了一步,。 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被告人與公訴人之間是平等的,其權利也是同等的。不能因為公訴人同樣屬于公權力機關而享有更高的權利,,也不能因為被告人涉嫌犯罪而無視其正當權益,。從形式上來看,讓被告人剃光頭,、穿囚衣,、戴戒具、坐在囚籠里,、站在審判臺的對面,,明顯處于受審問的地位,沒有把被告人和公訴人置于同等地位,。去掉被告人的鐵籠子,、脫去囚服、不再剃光頭,,既體現(xiàn)了對法律的尊重,,也關涉到法律的權威,更彰顯了司法制度對于個體權益的尊重,,可以體現(xiàn)了法庭對相關各方一視同仁的公正性,。 當然,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審只是邁出了第一步,,如果能讓犯罪嫌疑人能跟律師坐在一起參加庭審,,可能更有利于行使他們的權利。被告人與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隨時就案情信息與辯護策略進行交流和調整,,使得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徹底實現(xiàn)。在這個意義上,,它不僅具有形式上的進步意義,,也具有實質上的訴訟功能。被告人實現(xiàn)辯護權及律師的有效辯護,,在客觀上能夠促進防范冤假錯案,,可以說,它會有間接的促進作用,。 怎樣對待在押被告人這樣的特殊群體,,不穿囚服在法庭上受審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端。表面上看,,禁穿囚服受審是件小事,,但它卻是法治的體現(xiàn),表明司法機關辦案更加文明和人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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