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長記性不知悔改的吳某,,是應該在現行法框架之內“從重”處罰的,。當然,前提是,,吳某此次的發(fā)帖行為依據法律確實該罰,?!?/p> “昨晚,石獅,震驚全國!一家34口滅門慘案!轉瘋了”,。有一些網絡閱讀經驗的讀者,,大抵不難猜到,這樣的網文多半是位“標題黨”的惡搞,。果然,,點開某微信公號上的這篇文章,在最后一屏揭開了“慘案”的真相:一張圖片上赫然擺放著34只老鼠的尸體,。 正是這篇圖文微信,,被福建石獅警方認定為“發(fā)布、傳播虛假警情”,。1月17日,,發(fā)布者吳某因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石獅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這一處罰引起網友熱議,。 “標題黨”可惡,,也可憎。不僅有些為博出位的個人公號慣于使用,,一些知名門戶網站為拼流量也頻頻放出此招,。但只要戲謔有度,聳人聽聞的“標題”也就能騙騙點擊而已,。如果以假亂真,,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領個罰單或被行拘數日,,甚至被定罪入獄,,也不是不可能。凈化網絡空間,,嚴格執(zhí)法不可或缺,。對違法的網絡造謠、傳謠行為,,警方依法嚴厲打擊是其職責所系,。從《治安管理處罰法》到《刑法》,覆蓋了造謠,、傳謠者的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石獅滅門慘案”的炮制者吳某之所以被行政拘留,警方依據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不難看出,,10日行拘已是頂格處罰,屬于“從重”,。警方認定吳某行為不屬“情節(jié)較輕”,,是因為吳某系“慣犯”,去年吳也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分別被三明和石獅公安治安拘留,。“事不過三”,。對不長記性不知悔改的吳某,是應該在現行法框架之內“從重”處罰的,。當然,,前提是,吳某此次的發(fā)帖行為依據法律確實該罰,。 顯然,,這條微信正文中的圖片已證明了此文純屬惡搞,而標題中的“一家34口”也明顯不符合中國人的家庭狀況,。此案行政拘留10日是否失當,,關鍵還在于“虛報警情”“擾亂公共秩序”的客觀要件以及“故意”傳謠的主觀要件是否成立。應對輿論質疑,,還需要警方作出進一步的說明,。 當然,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一切行為的性質應由行為時的環(huán)境來確定,?!眳悄承蹖ⅰ皯K案”一文發(fā)在微信公號,理當考慮到可能引發(fā)一些不良后果,。在“淺閱讀”如此普遍的當下(一項調查顯示,,有20.1%的人平時看新聞只看標題),微信公號的管理者對公號的受眾以及網絡閱讀生態(tài)應有基本的了解,,并應在公號維護過程中盡量避免給不特定公眾帶來困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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