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冤案都必須得到糾正,,每一起冤案中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追究,,如果為了掩飾錯判,、避免追責而拒絕糾正冤案,只會犯下更大的錯誤,,最終招致更嚴厲的責任追究,。惟有堅定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才能為避免和糾正冤假錯案提供堅實的保障】 轟動全國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殺案”即將啟動重審,。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名女子遭強奸后身亡,呼格吉勒圖聽到女子呼救,,前往施救并向警方報案,,被時任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長馮志明認定為殺人兇手。僅61天后,,法院在沒有充足證據(jù)支持的情況下,,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并立即執(zhí)行。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wǎng),,其交代自己是“4·9”奸殺案的真兇。(相關報道見B2版) “兇手”坐牢或被執(zhí)行死刑多年后,,真兇意外現(xiàn)身,,多年前辦成的“鐵案”被證明實為冤假錯案,這樣的司法悲劇人們已不陌生,。即將啟動重審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殺案”,,與另一起聞名全國的冤殺案——河北聶樹斌案幾乎如出一轍,甚至可以說,,呼格吉勒圖所受冤屈可能比聶樹斌更深,,更令人不寒而栗,因為他被認定為殺人兇手的一個直接誘因,,竟然是他原本要去見義勇為,,發(fā)現(xiàn)女子遇害后及時向警方報警。一個年僅18歲的青年,,因見義勇為而被警方粗暴認定為兇手,,又被“葫蘆僧”胡亂判處死刑,如果這樣的冤假錯案不能依法糾正,,這樣的慘痛教訓不能認真汲取,,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將無從談起,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也將無從談起,。 和聶樹斌案等多起冤假錯案一樣,,呼格吉勒圖冤案糾錯之難,也是難于上青天,。從1996年呼格吉勒圖被從速判決并執(zhí)行死刑,,到2005年趙志紅落網(wǎng),,承認自己是“4·9”奸殺案真兇,經歷了9年時間,;從真兇現(xiàn)身,,呼格吉勒圖“奸殺案”出現(xiàn)重大變化,其間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親屬多方奔走控訴,,法學人士、刑偵專家,、新聞媒體不斷為呼格吉勒圖鳴冤叫屈,,到現(xiàn)在案件終于有望啟動重審,又經歷了9年時間,。前一個9年或有許多不可控的因素,,后一個9年則主要是人為拖延的結果,正如內蒙古政法系統(tǒng)一名官員所說,,呼格吉勒圖案的事實部分早已明確,,但當年公檢法三家單位的辦案人都有了相應職務的調整,有的已經多次升職,,如果按照法律規(guī)定糾錯,,必然有多名責任人被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直至刑事責任,糾錯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當然,,也正是后一個9年中,我國開始了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先進司法理念,正在各級政法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逐步得到貫徹踐行,。浙江“叔侄強奸案”,、福建“念斌投毒案”等典型錯案的改判,,都是司法機關嚴格遵循“疑罪從無”原則的結果,,呼格吉勒圖冤殺案在真兇現(xiàn)身9年后得以重審,也與當前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有關,。 盡管大背景有了明顯變化,,但糾錯的難度仍然繼續(xù)存在。糾錯不但意味著認錯,,更意味著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不是面臨巨大的壓力,法院一般很難主動糾錯,,包括上級法院主動為下級法院糾錯,,其實也很難指望,。一些法院之所以不愿糾正冤案,主要就是為了掩蓋被錯判的案件,,避免有關人員被追究責任,。我們鼓勵法院糾正冤案,就陷入了一種“追責與反追責”的糾結——糾正冤案必須追責,,而追責會讓法院不愿糾錯,,若以放棄追責換取法院糾錯,則糾錯本身很不完整,,甚至沒有實際意義,。 糾正呼格吉勒圖冤殺案等冤假錯案,必須大力清除各種“反追責”的障礙,。為此惟有繼續(xù)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向司法機關施加更大的壓力,讓檢察官,、法官和所有的司法人員都明白:每一起冤案都必須得到糾正,,每一起冤案中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追究,如果為了掩飾錯判,、避免追責而拒絕糾正冤案,,只會犯下更大的錯誤,最終招致更嚴厲的責任追究,。惟有堅定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才能為避免和糾正冤假錯案提供堅實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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