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馴養(yǎng)繁育證,,沒辦運輸證,,帶著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連日來,,由4名河南省新野縣的猴戲藝人黑龍江賣藝被判刑帶來的這一問題,,引發(fā)全國媒體關注,坊間爭議很大,。(9月29日《大河報》) 沒辦運輸證,,帶著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 說耍猴藝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多少有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感。畢竟這樣的罪名頗具爭議,,且反對者眾,,支持者寡。就連包括國內(nèi)諸多知名法律專家在內(nèi)的不少人士也普遍認為欠妥,,認為有馴養(yǎng)繁育證而無運輸證,,4人的行為充其量只構成行政違規(guī)。 有一點不容忽略,,那就是耍猴藝人被定罪的過程并非丁是丁卯是卯一氣呵成,,個中充滿曲折。據(jù)當事人說,,事發(fā)之前,,他們表演時,當?shù)厣止簿驮皝硖幹?,要求他們離開,,但為了生計,他們并沒有離開,。在警方第二次前來處置時,,他們與警方發(fā)生爭執(zhí),。按照鮑鳳山的說法,民警將他們及獼猴強行帶走,,“是覺得他們不聽話,,要好好教訓教訓”。會不會是報復性執(zhí)法亦或選擇性執(zhí)法,?有無可能隨便找個罪名出口惡氣,?聯(lián)系“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這一背景,想讓人不產(chǎn)生懷疑也難,。 按警方的說法,,有馴養(yǎng)繁育證,,沒辦運輸證,,就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很簡單的一個罪名,,警方本可以第一次處置時脫口而出,。為何非在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第二次前來處置時才給出,?辦案人員會不會業(yè)務不熟,,是否回去后又“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認真研究了一番法律,,覺得“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比較適用,,于是底氣十足理直氣壯地將幾人帶回警局? 有一點令人費解,,耍猴戲由古至今歷史悠久,,鮮有聽說耍猴藝人因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而被判刑。耍猴藝人怎么一不小心就耍出了此罪,。還有新野的耍猴藝人們走南闖北到過不少地方,,為何到了其他地方?jīng)]被定此罪,偏偏到了黑龍江牡丹江市竟被定此罪,。莫非其他地方的警方皆糊涂,,唯獨牡丹江市警方才清醒? 耍猴藝人的“罪”,,豈非欲加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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