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黃志光索取百萬款項捐往寺院,,廣州中院因其“慈善”行為未認定該筆款項屬于受賄,,10日,,廣州市檢察院對此提出了抗訴,,這起披上慈善“外衣”的“權力贊助”也引起了輿論一片嘩然。 據報道,,黃志光當庭陳述稱,,2008年,雞鳴寺住持找到黃志光,,稱寺廟沒有錢修大佛,,希望黃志光幫忙找商人捐助,此后,,黃志光和商人李亞鶴聊起此事,,李亞鶴表示同意,并當著黃志光之面以黃志光之子的名義捐助雞鳴寺100萬元,,黃志光對此表示認可。 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至于將賄款用于何處的問題,,并未成為刑法規(guī)定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任何司法機關都無權對犯罪行為的情節(jié)作出超出法律之外的“解釋”。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策表示,,在黃志光一案中,,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索取100萬的行為確鑿無疑,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怎能因贓款最終流向寺廟就既往不咎,、置法律客觀事實于不顧呢? 此外,,案件報道細節(jié)顯示,,100萬元現金曾由黃志光之子拿回家中。對此,,宋策認為,,黃志光其實擁有100萬的處分權,款項的歸屬也就發(fā)生轉變,,加上黃志光此前主動與商人商討捐贈之事,,證明其黃志光對款項具有“心照不宣”的主觀故意,如果用款項處分方式來抹殺其權力尋租的本質,,實在是混淆了法律適用的邏輯,。 而且,任何司法判決都應導向良性的社會效果,。反觀黃志光一案,,如果類似“受賄固然犯罪,慈善即可抵罪”的價值取向蔓延,,可能導致越來越多的貪官因“有路可退”而有恃無恐,,以捐贈、扶貧,、公務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來銷贓,,甚至助長洗錢行賄等亂象,負面效應不容小覷,。若“用于慈善”的荒謬理由也能為權力尋租開脫,,不僅有損法律的理性和權威,也與中央反腐要求的零容忍,、伸手必被捉的高壓態(tài)勢相違背,。 “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是佛理要義之一,,在佛堂前,,人間的供養(yǎng)應該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佛祖恐怕也不會對來路不正的贓款供奉“大發(fā)慈悲”而給予佑護的,。 摘編自新華社6月11日電文/馮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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