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糞,、鳴槍,、放藏獒……為了對抗廣場舞,,各地奇招頻出,。在多次交涉無果后,,溫州市區(qū)新國光商住廣場的住戶們下了血本。他們花26萬元買來“高音炮”,,和廣場舞音樂同時播放,,一些廣場舞大媽實在受不了這種噪音,,陸續(xù)打道回府,。住戶們說,這也是沒辦法的辦法,。(3月31日《都市快報》) 廣場周邊小區(qū)住戶花費26萬元買來“高音炮”對抗廣場舞大媽,可見周邊居民對于廣場舞擾民的憎惡程度,。然而,,客觀理性分析,這樣一種“以暴制暴”的對抗方式,,只是一種“裝備升級”,,就算居民們取得了暫時的勝利,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小區(qū)居民與廣場舞大媽間“矛與盾”的對立,。如網友所說,,這實際上是一種“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無奈策略,。 “對抗”和“戰(zhàn)爭”從來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彼此雙方都有自己的權利訴求,也都應該受到保護,,而降低對抗心理,、采取溫和的協(xié)商方式才是未來解決廣場舞擾民問題的唯一出路。在維護廣場舞大媽們的娛樂權利上,,和維護小區(qū)居民的休息權利上,,應該可以找到一個“平衡點”。而這個平衡點的獲得,不是對抗能對抗出來的,,不是“裝備升級”能升出來的,,只能通過理性平和協(xié)商和談判獲得。 另外,,小區(qū)居民與廣場舞大媽對抗的“升級”,還緣于缺少一個公立的權威機構介入,。多年來在日益突出的廣場舞問題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明顯缺位,政府職能部門缺乏主動介入和調解意識,,多習慣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然心態(tài),,導致維權者在孤立無助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非理性方式。因此,,在解決廣場舞擾民問題上,,政府應該多一些參與意識,多一些幫助解決問題的態(tài)度,。 一是加大對確實違法的一些廣場舞的引導和查處力度,。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guī)定,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梢姡o他人造成“妨礙”的“廣場舞大媽們”,,有停止損害乃至賠償損失的法律義務,。同時,我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guī)定,,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第17條又規(guī)定,,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內造成嚴重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限期治理,。再者,,按照我國《公園噪聲管理暫行規(guī)定》,城市公共綠地上,,禁止打鼓鳴鑼,、甩鞭等噪聲污染大的活動,。對于違反規(guī)定的個人、團體可處以100至500元罰款,。這是提供給政府職能部門和管理者“以法解決”問題的契機,。 二是在引導雙方公平合理解決訴求上,政府同樣大有可為,。政府完全可以給雙方提供一個協(xié)商解決的平臺,,政府當好中間人,將雙方的理由和依據好好擺一擺,,并做出調解和裁決。在培育廣場舞大媽們的“自律組織”上,,政府也有參與引導的諸多空間,。總之,,任何問題總會有最科學,、最好的解決方式,關鍵看愿不愿意去找,,愿不愿意切實地去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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