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jiān)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jiān)護干預政策,,“對拒不履行監(jiān)護責任,、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行政干預的核心就是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權,?!保?月21日,《新京報》) 其理念依據(jù)是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的規(guī)定,,兒童是自身各項權利的主體,,國家負有“尊重和確?!逼錂嗬呢熑巍T摗豆s》于1989年11月通過,,中國是制定國與簽約國之一,。那意味著,中國承認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承認未成年人的生命屬于他們自己,。同時,生命者的合法權利不是其他人任何一項權利的附屬,,不可以被年齡,、社會關系等因素剝奪,即便是最親密的血緣關系亦然,。 但非常遺撼的是,,在對全世界作出承諾后,我國并沒有將承諾落在實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存有重大缺陷,,其中第43條明文規(guī)定,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只收養(yǎng)“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反之,即便“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也只是“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法律的重點落在了對監(jiān)護人的處罰,,而不是對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利的保護上。 因此,,這就導致了現(xiàn)實生活中的悲劇,。譬如當某個孩子被家庭虐待后,,縱然經媒體報道,、被全社會關注后,最后,,依然是送他們回家,。我們眼看著他們消失在我們的視線所及處,不知道他們回家后是否繼續(xù)受虐待,。南京的兩個孩子餓死在家中,,不僅因為其母親拋棄了她們,,更是因為整個社會拋棄了她們。 之所以如此,,顯然與財政投入不足有關,。即必須作制度調整,自今時今日建設獨立的,、真正負責任的兒童福利機構體系,,但凡發(fā)現(xiàn)有任何孩子受到虐待、處于孤苦無助狀態(tài),,就將她們納入懷抱,,予其衣,予其食,,予其基本教育,,予其愛。此種納入不僅是慈悲的,,往往也是強制性的,,會以行政、法律形式剝奪特定家庭或個人的監(jiān)護權,。然后,,在制度上預為安排,縱然盡最大努力后也不能保證原監(jiān)護人支付相關費用,,則所有缺口由財政承擔,。 如是,種種惡劣的現(xiàn)實景象,,如孩子們在大街上流浪,,甚至如“江湖傳言”的有些本來健健康康的孩子,很可能是在被拐帶后,,被人為改變成了畸形,,繼而為邪惡組織或個人非法乞討。由此,,我們很可能正面臨一個問題,,即會否有家長故意將孩子遺棄,以逃避撫養(yǎng)責任呢,? 但是,,現(xiàn)代社會是必須實現(xiàn)底線公平的。保證每一個孩子免于饑餓,、寒冷,,能夠接受教育,顯然在底線公平的范圍之內,。為此,,仿照發(fā)達國家給每一個嬰兒發(fā)“奶粉補貼”,,在義務教育階段免學費的基礎上提供“免費午餐”等實為迫切的任務。在現(xiàn)代社會里,,公共制度的核心本來是以關愛保障善的延續(xù),、愛的洋溢,而絕非以冷漠推卸公共責任,。此之為未成年人監(jiān)護干預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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