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推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tǒng),。 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的好處與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分部門登記的情況下,,住建部負責住房,國土部負責土地,,僅涉及房屋的物權登記就“政出多門”,,普通人面對登記造冊時麻煩多,,且不便于信息規(guī)范和明晰,。更重要的是,,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明確載入《物權法》,也就是說,,這是物權精神的落地,,是明確公民財產權利的基礎性工作,。 《物權法》2007年出臺,,時隔6年,,統(tǒng)一登記至今遲遲得見,。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統(tǒng)一登記進一步推動財產信息陽光化,,尤其是讓腐敗集中的住房領域得到有力監(jiān)控,便于反腐的開展,,當然,,也意味著阻力重重,、推行不易。遺憾的是,,因為這種反腐功能的存在,,人們過多關注不動產涉及的腐敗隱秘信息,公民財產權利以及最基本的物權精神,,反而被忽視,。如今推動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普遍的輿論解讀正集中于反腐或者征信,、征稅等議題上,,更多看重的是具體功用,,沒有明確其權利保護的價值意義。 財產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權利。任何國家對權利的保護,,無一例外以個人財產為核心。權利觀念的緣起與進步,,很大程度上,,正體現于人們對自己財產,、國家對國民財產的處置態(tài)度,以及處置方式,。在所有財產類別中,,不動產的交易與保護,因為涉及到更復雜的法律關系,、經濟制度,充滿技術復雜性,,如果信息紊亂,,后續(xù)的工作更難展開??傊?,實現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是政府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基礎性工作,,實現了沒有,,或者做得好不好,,既影響著反腐,、征信等后續(xù)工作的開展,,更決定著權利保護的制度基礎是否牢固,。 在法律上,,不動產登記本質上是“產生私法效果的事實”——也就是說,,通過登記,一項財產獲得了法律身份,,進入國家法律保護的視野下,。在這個意義上,政府進行不動產登記,,正是方便法律的保護,,應視為公共服務的一種,,這不是對公民個人財產的監(jiān)控,,更不能簡單與官員財產公開混為一談。作為公共服務,,如何提升服務水平,,方便登記,,譬如確保信息明晰、規(guī)范,,就對政府職能轉變提出了要求,。實現統(tǒng)一登記,是權利保護觸動政府自身轉變的一種體現,,而從根本上說,,正是公民權利立足的現狀與提出的需求,構成了政府自我完善的壓力和動力,。 如果說不動產信息是公民權利的基礎性數據,,那么類似的數據還有不少模糊,、混亂的地方,需要清理,、梳理和完善,。譬如,在一向以技術復雜為理由的社保信息上,,就一直存在著“統(tǒng)一登記”問題,,人與自己保障相關的信息無法一起流動,作為服務的信息管理制度,,反倒變成了權利面對的技術障礙,。不少情況下,我們明知自己擁有某種權利,,理應享受某種保護與服務,,卻因這些基礎性的政府工作不到位,權利主張似乎一再弱化為“技術性問題”,。在這個意義上,,要肯定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的意義,而權利保護還需要更多這樣的基礎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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