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個稅留人才,,激勵政策用錯了地方
www.fjnet.cn?2012-03-02 07:31? 劉凱玲?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近日網(wǎng)易財經(jīng)爆出,全國31個省(港澳臺除外)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個稅違規(guī)情況,。全國各地為了鼓勵和吸引人才,紛紛出臺了個稅返還獎勵政策:一是對個稅獎勵,,即先征后返,;二是對給予個人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還有的地方以購房補貼,、購車補貼和人才獎勵等名義,,向企業(yè)高管返還個稅。(3月1日《南方日報》) 為了吸引更多具有新知識,、新技術,、新理念的高層次人才,政府給予這部分人才必要的政策傾斜并非不可以,。也不可否認,,個稅返還獎勵政策對人才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從感恩的角度考慮,,這些被獎勵者應該悉心回報政府的厚愛,。但是政府出臺獎勵政策要依法進行,不能違背社會公平,,傷害百姓的感情,,演變成超國民待遇。 從法律的角度講,,政府出臺個稅返還獎勵政策于法無據(jù),。對個稅免征,《個人所得稅法》只規(guī)定了三種情況:國家給予支持和鼓勵的,,對納稅義務人的生活需要給予照顧的,,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我國政府參加或簽訂的有關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收入,。而《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對國家給予支持和獎勵的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稅,。地方政府以吸引人才為由出臺的個稅獎勵政策和個稅免征政策,,并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 個人所得稅本該上繳財政,,成為公共財政資金,。然后把公共財政資金用之于公共事業(yè)與民生支出。地方擅自減免部分特殊群體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是慷財政之慨,,用本該納入公共財政的錢獎勵特殊群體,誰給的權力,?有沒有考慮過民眾的感受,? 在我看來,政府出臺獎勵政策應該通過多種形式征求民眾意見,,并經(jīng)過人大審批,。不能由政府自說自話,想獎就獎,,想獎多少就獎多少,,想獎誰就獎誰,更不能違法獎勵少數(shù)人少繳或者不繳個稅,。如果說企業(yè)高管的工作積極性須用減免個稅來激勵的話,,其他人為何不可以享受減免、返還個稅的何處,?政府此舉不是選擇性作為嗎?地方政府針對企業(yè)高管等特殊群體出臺個稅返還獎勵政策,,違背了社會財富的二次分配原則,,顯得不合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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