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涉法,,用人單位其咎難辭
www.fjnet.cn?2011-11-10 07:03? 孫夢?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深圳寶安區(qū)一位聯(lián)防隊員手持鋼管,、警棍,,對一間電器維修店的老板娘進行長達一個小時的毒打和強奸,。而聯(lián)防隊給出的解釋是:違法隊員屬于臨聘人員,,且已被開除,只是一直找不到他人,,他的制服和警棍才未被收回。(《都市晨報》11月9日 B04版) 又是“臨時工”,!好像一出事,有關部門就會立馬祭出“臨時工”來明哲保身,。先解聘,、再聲明、繼而整頓隊伍,,如此一推六二五,,果真能擺脫干系嗎?不客氣點說,,“死罪能免,、活罪難逃”,,聘用臨時工的用人單位至少要負三點責任。 一要負“失察”之責,。一些“臨時工”素質(zhì)低下,,粗暴執(zhí)法,,甚至是知法犯法,,顯然要歸咎于用工單位在招聘時沒有嚴把準入關,。比如深圳這名涉案聯(lián)防隊員,,經(jīng)常酗酒滋事,,還“打跑了幾個老婆”,如此品行不端的社會閑散人員,,用人單位居然也為之“敞開大門”。為了“工作需要”,,不分優(yōu)劣都往籃子里揀,,必定會造成“人員混雜、體系混亂”,。 二要負“失律”之責,。就算“臨時工”先天素質(zhì)不達標,,用人單位也應該進行后天的法制培訓,,方才符合“同工同酬同管理”的用工要求,。而有關單位一沒有入職訓誡,、二沒有約法三章,就將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執(zhí)法和管理權限交給“臨時工”,,而且是“用人不疑”,,對“臨時工”的所作所為從不加以約束。就拿深圳這位臨聘聯(lián)防隊員來講,隔三差五去打砸電器維修店,“多次被投訴”,,聯(lián)防隊竟然不管不究,,這心放得未免也太寬了吧,? 三要負“失脫”之責。對于“臨時工”的辭退也未做到善始善終,。深圳這名臨聘聯(lián)防隊員被辭退時,,既未追回制服和工作工具,也未發(fā)放解聘公告,,單方面解除合同就算了事了,。并且任由聯(lián)防隊員著制服、持警棍到日常巡邏場所繼續(xù)“執(zhí)法”,,最終釀成悲劇,,難道用工單位就能撇清干系嗎?恐怕法律不會答應,。 如果再深入一點追究,,深圳寶安區(qū)聯(lián)防隊還要負“瀆職”責。早在2004年,,公安部就要求各地開展治安員隊伍聘用人員專項清理行動,,2005年以后不再招聘治安員,2008年以后不得以任何名義留用治安員,。深圳寶安區(qū)聯(lián)防隊對聯(lián)防制度顯然是“清而不退”,,這又當何講? 好在法律并不糊涂,,不僅對涉案隊員繩之以法,,而且對當?shù)芈?lián)防隊課以重罰。但是法律再公正,,也要靠只能職能部門執(zhí)行,,如果有關部門不接受教訓,依舊不管不律“臨時工”,,并且把“臨時工“當作推卸責任的借口和工具,,那么深圳悲劇還會上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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