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僅14歲的男孩,因為一樁命案,,被警方認定為是非法組織“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此前,,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樁故意傷害案引發(fā)了坊間熱議。(9月12日《新快報》)
一個花季少年,,卻被認定為非法組織“森高社”的“大佬”,,并指揮實施了一場旨在“報復”的群毆行動。這頂與其年齡和能力極不相稱的“帽子”,,不僅被其家人指為是“大擺烏龍”,,輿論對此也頗有微詞。人們不禁要問: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森高社”QQ群算不算“非法組織”,?既非創(chuàng)建者又非群成員的林小森緣何竟成了“森高社”的少年“大佬”,?
從媒體披露的情況看,警方之所以把林小森認定為“11·6”命案的指揮者和“森高社”的大哥,,主要依據(jù)有二:一是“森高社”中的“森”與林小森名字的“森”相同,,且當?shù)厝似綍r都叫林小森為“森哥”;二是命案當日“森高社”組織在林家開會,,商議報復事宜,。事實上,這些認定理由多為牽強附會的“推理”,,并無事實依據(jù),。警方僅憑一次群毆事件就把虛擬的“森高社”QQ群定性為實體的非法組織似有不妥;而在沒有弄清林家“聚會”具體內(nèi)容的情況下,,僅憑“時間點”的巧合就給予“預謀”報復的判斷也有失草率,;更荒唐可笑的是,,身為所謂的“森高社”“大佬”,林小森竟既非其創(chuàng)建者又非群成員,。而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的挺身而出,,更讓警方張冠李戴的認定不攻自破:“‘森高社’是我建起來的QQ群,我是群主,!”,。
筆者以為,透過“11·6”命案,,盡管人們可以對警方的定性充滿質(zhì)疑,,但事件本身引發(fā)的雙重拷問卻值得關注。
首先,,青少年“結伙”犯罪現(xiàn)象蔓延值得警惕,。時下,許多家庭都是獨生子女,,他們在缺乏兄弟姐妹手足之情的背景下,,渴望通過結交“伙伴”尋求情感釋放和安全保護,而好奇,、沖動和“仗義”的心理特性,,又極易讓友誼的“伙伴”演變成尋釁滋事的“團伙”,尤其是厭學貪玩的孩子,,更容易沾染不良習氣而誤入歧途,。李雙江在談到兒子尋釁滋事時就曾表示,“兒子現(xiàn)在處于青春期,,有逆反心理,,太沖動,平時在外面也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梢姡⒆咏Y交什么樣的朋友對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和人格形成至關重要,。對此,,社會和家庭要予以充分關注和科學引導。
其次,,如何防止虛擬的QQ群異化為實體的非法組織,。隨著信息交流手段日益發(fā)達和便捷,人們往往通過創(chuàng)建各種名號的QQ群以聚集人氣,、交流情感,這已成為網(wǎng)絡時代的重要特征,。讓虛擬世界成為社會溝通的橋梁和紐帶,,讓網(wǎng)絡成為化解矛盾的沾合劑,、救贖道德的傳播器,才是社會的需要和人們的初衷,。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的這種善良愿望卻往往被扭曲和異化。尤其是好奇貪玩,、性格可塑的青少年,,如果引導不當,“QQ群”很容易成為尋釁滋事的“團伙”而不是“學雷鋒小組”或“志愿者隊伍”,。就本案而言,,周星星心血來潮創(chuàng)建、眾多青少年好奇參與的“森高社”,,最終成為聚集滋事的平臺,,背離了“可以和同學好友在里邊聊天,大家有什么心煩的事,,有什么好的游戲,,都可以在群里交流”的本意。因此,,通過引導將“QQ群”發(fā)揮積極正面的作用,,成為公平正義的推動力量,應是“11·6”命案帶給社會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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