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昨日上午,,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局長阮躍國在接聽市長專線時透露,,前年年底至今,,廈門已清退了5家惡意欠薪的建筑單位,,動用了156萬余元的工資保證金,,幫助建筑工人拿到了拖欠的工錢。去年一年,,共幫助農民工討薪3034萬元,。(見1月19日《海峽導報》)
清退惡意欠薪的建筑單位,讓惡意欠薪者后悔莫及,,無疑是把“殺手锏”,。但使用這把“殺手锏”,雖然能夠安撫農民工的心,,打擊惡意欠薪者,,卻是在欠薪發(fā)生和農民工受傷害之后,未免有行“事后諸葛亮”之舉之嫌,,非上上之策,。
事實上,對于欠薪問題,,都靠年終“追討”式的“權力突擊”予以解決,固然能收到一時之效,,但它畢竟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不具有普遍意義。相反,,它甚至會給一些用人單位造成錯覺:拖欠農民工工資,,無所謂,等政府出面了再說,。這無疑會助長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惡習,,從而帶來一些因欠薪引起的社會問題。
本來,,任何違章都可以制止,,任何風險都可以控制,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關鍵在于預防,。治療“欠薪癥”,事同此理,。只有關口前移,,把從事后追討轉變成事前預防,從源頭治理入手,建立防治拖欠工資的長效機制,,如實行先行墊付制度,,實行農民工工資銀行卡發(fā)放等,為解決欠薪問題建立一條“綠色通道”,,既不用擔心用工單位賴賬,,出爾反爾;又能夠敦促用工單位增強責任意識,,遵紀守法,規(guī)范用工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勞動者生活得更有尊嚴,。果如此,才是防患于未然的治本之策,。
其實,,付出勞動,獲得合理的報酬,,這是《勞動法》賦予每個勞動者的正當權益,。別人為你勞動,你不依法支付報酬,,就法律而言,,是一種侵權行為,理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從道義上講,,惡意欠薪,就是不重信義,、不守承諾的表現(xiàn),,與一個商人應該恪守的道德標準相差甚遠,。然而,,就是有不少人缺乏應有的良心道德與法律的遵守,惡意欠賬,、欠薪,,以致“跳樓討薪”、“堵路討薪”等不斷,,危及社會和諧,。
時至年終,農民工準備回家過年,是否能結清工資,,是農民工十分焦慮的事情,。而解決欠薪問題,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直接關系到政府的信用和威信,,既是政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是執(zhí)政為民的需要,。有鑒于此,,竊以為,只有“不打無準備之仗”,,未雨綢繆,,預防為主,才是萬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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