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洪波先生通過條分縷析,,為我們澄清了一個概念,,即兩個“一把手”互掐不算權力約束,,因為真正的權力制約,不是權力內(nèi)部各不相讓不買賬,,而是權力行為及規(guī)則都要公開,,所有權力都在法律范圍內(nèi)公開行使??蓡栴}是,,你我都能讀懂的這層意味,會不會在一些潛在的腐敗分子那里,,讀出的是另外一番滋味:做一個貪官,,一定不能利益獨享,而要利益均沾且適可而止,。
就像一些犯罪分子是從警匪劇中學會的高超作案手段一樣,,我相信一定有一些具有較高悟性的腐敗分子,能夠從一些意外落馬的腐敗分子的“事跡”和蜂擁而至的評論中,,找到他們想要的“反落馬秘笈”,,比如說不能在可能被公開影像的場合抽好煙、戴名表,,不能讓小偷輕易地偷走自己腐敗的那點小秘密,,不能為了自己的“文學夢”而堅持記涉及腐敗行為的日記等等,這樣的技巧掌握得多一點,,意外落馬的可能性就會少一點,。
有時候,我們會看到有些腐敗官員落馬后,,總會有人驚呼“他怎么可能是腐敗分子呢”,,這就屬于道行極高的那種,把所有能夠防范的意外風險都防范掉,,比如說衣著樸素,、平易近人、見好就收等等,,也就是說,,所有來自內(nèi)部的風險,都盡在其掌握和防范之中,。應該說,,這樣的落馬,必須把功勞算在制度頭上,,是一套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將“潛伏”的腐敗分子揪了出來,。
反過來講,切實有效的制度一旦無力甚至虛無,,我們就會看到“意外”的頻繁發(fā)生,,而我們對這種“意外”從制度層面進行的批評,,又會成為其他人防范類似意外事件發(fā)生的前車之鑒。當然,,評論者的好意成為無意的提醒,,錯不在評論者鞭辟入里地進行的“細節(jié)分析”,正如我始終堅信,,破案率的高低與我們影視劇對犯罪過程描述的詳細程度沒有太大關系一樣,。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的反腐制度能否真正有效運轉(zhuǎn)起來,,把那些被林林種種的“意外事件”顛倒的反腐路徑再顛倒過來,,讓其回歸制度化的路徑,使得一個哪怕從他人意外中汲取再多經(jīng)驗教訓的腐敗分子,,在制度的威懾之下也無法繼續(xù)“潛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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