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海淀公安分局獲悉,警方破獲了一起非法倒賣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涉嫌出售和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中被抓獲的購買個人信息的嫌疑人中包括兩名保險公司業(yè)務員,。(6月07日《京華時報》)
在信息社會,信息就是能產(chǎn)生金錢的資源,。于是,一種另類的“信息產(chǎn)業(yè)”應運而生。有人通過出售別人的信息牟利,,也有人通過買進別人的個人信息去開拓自己的業(yè)務。不論出售者還是買進者,,他們都是為了錢,。
據(jù)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明蓉調查,,個人信息泄露渠道廣泛:一些商家或個人通過問卷調查,、網(wǎng)絡注冊、會員登記等方式收集用戶信息,;消費者在就醫(yī),、求職、買車,、買房,、買保險,或辦理各種會員卡,、優(yōu)惠卡或銀行卡時填寫的個人信息被出售,;網(wǎng)絡登錄申請郵箱、注冊進入聊天室或游戲廳時填寫的個人信息被非法搜索或鏈接,;名片代印機構儲存的大量個人信息被泄露,;物業(yè)泄露業(yè)主信息;廢舊電腦磁盤恢復數(shù)據(jù)等等,。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個人基礎信息在一定范圍內屬于個人秘密,,是公民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容許非法獲取,不允許以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非法營利,,或私自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交易,。如果行為人明知不能公開,、泄露或擅自為其他用途,仍出售或非法公開,、泄露,、提供給他人,都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我國目前對個人信息保護存在法律空白,,并不是所有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都會受到刑法追究,只有那些造成了嚴重后果的案件才會進入刑事司法程序,。事實上,,更多的讓人難以容忍的騷擾往往是那些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民事侵權行為。盡管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都有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原則性規(guī)定,,但是在變化多端的侵害行為面前,,這些規(guī)定往往顯得過于粗疏和籠統(tǒng)而不具備執(zhí)行力。
面對個人信息被隨意販賣,、任意濫用的亂局,,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必須盡快出臺。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比較成熟的發(fā)達國家,,《個人信息保護法》均突出強調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誠然,立法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能僅著眼于通過法律強制力對非法侵害信息行為進行懲罰的事后保護措施,,還應注重事前的干預和事中的控制。由于采集單位的分散,,信息數(shù)據(jù)采集的內容不同,、標準不一,個人信息的保密程度,、個人信息的利用限制方面都會存在差異,,因此,有必要建立個人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準入制度,,在信息采集的源頭對采集主體設定門檻,,要求其履行核準和登記程序,對信息采集制訂標準,,對信息的使用程序進行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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