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再去昆明市,,如果沒有居住證,就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子,,外國人卻不受此限制。這是剛剛結束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證管理規(guī)定(草案)》中規(guī)定的內(nèi)容,。
根據(jù)(草案),,想要辦理居住證,必須首先取得《昆明市臨時居住證》,,并連續(xù)在昆明居住一年以上,、在昆明有固定住所和穩(wěn)定工作,辦證時必須交驗“現(xiàn)居住處所證明材料”“就業(yè)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等證明,。(《南方都市報》5月9日)
從新聞跟帖來看,,這個草案備受爭議的是“外地人不如外國人”“崇洋媚外”等。這樣的誤區(qū),,不是因為外國人享受的待遇高,,而是草案降低了外地移民的待遇。我們不能只憤懣外國人高待遇,,而忽視了自身權利的維護,,走向排外的誤區(qū)。
居住證制度是借鑒發(fā)達國家的“綠卡”制度,,取代1984年以來的暫住證制度的一大進步,,更注重保護了公民自由遷徙的權利。和暫住證相比,,擁有居住證的外地移民,,可以更多享受社會保障、教育,、工作等優(yōu)惠待遇,。這些優(yōu)惠措施對于外地移民來說,無疑是一個誘惑,,進而爭相擁有居住證,。但從城市的承載能力,和社會安定因素來考慮,,暫時給居住證設置門檻,,也是有必要的。
昆明市給居住證設置門檻,,是考慮現(xiàn)實因素,,也是當?shù)卣畬Ρ镜鼐用竦呢撠熜袨?。從外國“綠卡”制度來看,一定的門檻也是必要的,。但設置門檻可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卻不可以。
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擁有居住權,、工作權等基本權利,是公民生存的基本權利,,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對于外地移民來說,它和自由遷徙權利是相伴相生的基本生存權利,。昆明市實行居住證制度,,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剝奪,限制了人口的流動,,讓居住證的進步意義大打折扣,,實質(zhì)和嚴格的戶籍制度無異。
昆明市的居住證制度也是前后矛盾的,。草案規(guī)定取得居住證必須“連續(xù)在昆明居住一年以上,、在昆明有固定住所和穩(wěn)定工作”,而對于外地務工勞動力來說,,沒有居住證就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子。后者的限制,,讓前者的條件無從達到,。即使外地務工人員在昆明有親屬,居住可以解決,,工作條件怎樣解決?所有外地務工人員都在昆明有親屬,,更是不切實際的,。
在徹底取消戶籍制度不能達到的現(xiàn)在,逐步放松戶籍制度的限制卻是可行的,,居住證制度就是這可行制度之一,。在各大城市都在探索居住證制度,以吸引更優(yōu)秀的人才,,更多的勞動力來參與本城市的建設的同時,,昆明市逐步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也是為消除戶籍制度的弊端做出貢獻,。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限制,,讓這一系列進步意義化為泡影。
居住證制度并不僅限于個別城市,,也可在全國城市推行,,但推行的前提不能侵犯外地移民的基本生存權利,給外地移民“獲得居住證”留有空間,,否則,,就等于給外地移民設置了一堵無形的墻,讓自由遷徙只是“看起來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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