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4日,網(wǎng)上熱傳河南鄭州四中“遭遇強拆”,,帖中稱傳達室與配電房被拆時,,藝術(shù)類考生成績通知書、高考資料,、匯款單等被埋,,沖突中副校長被打。記者采訪核實,,因京廣路拓寬工程鄭州四中校門被拆遷,,鄭州二七區(qū)拆遷辦主任徐力夫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拆遷完全是依照合同執(zhí)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無條件服從國家的公益事業(yè)”,。(5月5日《南方都市報》)
這次強拆有諸多可以譴責的劣點,,而尤其令筆者感到恐懼的,是鄭州市二七區(qū)拆遷辦主任徐力夫所幾次強調(diào)的一句話———道路改造是社會公益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無條件服從國家公益事業(yè),。市教委都已經(jīng)被拆遷了,,四中為什么不拆遷?”
這句話振振有詞,,居高臨下,,一股濃重的霸蠻之氣撲面而來,令人聞之而生厭惡和恐懼之感,。首先,為什么市教委已經(jīng)拆遷了,,四中就必須也拆遷,?這是什么邏輯?其次,,道路改造是不是社會公益工程,,由誰說了算?公共利益的定義者不能是權(quán)力,,或者僅僅由權(quán)力來界定,。難道權(quán)力說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最后,,也是最讓人不能接受的,,憑什么說“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無條件服從國家公益事業(yè)”?
這名徐主任眼中只有公益事業(yè),,而看不到個人利益,、單位利益,這是有失偏頗的,。一味強調(diào)公益事業(yè),,而忽略個人事業(yè)、個人利益,,既于法不容,,也是觀念的落伍和悖謬?!段餀?quán)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要義就是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quán)利人的物權(quán),。其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quán)和其他權(quán)利人的物權(quán)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見,,單位和個人的物權(quán)受法律保護,。實際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這是放眼全世界都適用都需遵守的鐵律,。
即便是因公共利益而拆遷,當牽涉到了單位和個人的利益,,翻檢法律法規(guī)也并無“都要無條件服從”之說,。北京大學(xué)教授王錫鋅說,“拆遷是個很重要的問題,,國家無論如何都要通過一種機制來保證政府不能純粹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單方面地犧牲個體利益,。”誠哉斯言,!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并不是說想怎么拆遷就怎么拆遷,也不代表想怎么侵犯就怎么侵犯單位和個人利益,。換言之,,一方面要界定清楚何謂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得拆之有道,。誠如學(xué)者所稱: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的補償基礎(chǔ)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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