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再次審議《國家保密法》修訂草案,。此次修訂的主要方面有:對國家秘密進行了寬泛的界定,,比如“經(jīng)濟社會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安的秘密事項”,、“保密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等,;草案擬規(guī)定國家絕密最長30年的保密期,,另規(guī)定“對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重新確定保密期限”,;草案援引國際通行的定密官制度,明確了定密者資格和權責,。
現(xiàn)行的保密法幾乎全是含糊的規(guī)定,,盡管并不影響國家秘密的認定,但招致許多批評也是眾所周知的,。修訂草案對此有設想,,就是從嘗試定義國家秘密開始,給出國家秘密從定密到解除,、從原則到例外的流程。草案的著眼點在于程序,,是對長時間延續(xù)下來的保密操作的明確化,,對公眾理解國家秘密有幫助。有密有解的可能性有所增加,,混亂的保密執(zhí)行有望得以規(guī)范,。
對修訂法草案還可有另外的視角,可概括為“一個定義,、兩種權力”,即:何謂國家秘密,,以及定密權與續(xù)密權。定義的范圍比較廣泛,,彈性極大,。即便對國家秘密規(guī)定了限期解除,但只要存在續(xù)密權,,且續(xù)密權本身不被審核,、不能透明,秘密有期就可能被頻繁地延長為秘密無期,。草案邏輯考究,,可謂嚴絲合縫,卻不契合“公開為原則,、保密為例外”的大趨勢,。
有關例外的規(guī)定是草案很關鍵的構成,然而也因此留下“后門”,不能有力管束某些濫定國家秘密的慣常做法,。同時,,或提高公眾對法律的使用難度,譬如,推動信息公開有可能變得更加困難,,而不是像理想中那樣變得更加容易,。不可否認,修正草案在保密觀念上有些進步,,但實際效果更復雜,,確實有利于鞏固政府的主動地位。國家機構無必要坐擁過多秘密的情況或會合法延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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