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滄州至少4名農民因到北京反映訴求,,被認定為敲詐法院或政府而獲刑,。被指敲詐之前,,這些涉案人都因個體遭遇的事情,,到各部門投訴,。他們的家人稱有關部門設套后抓人,。相關政府部門稱,,這些涉案人長期在外反映問題,,行為過激。(2月25日《新京報》)
從法律規(guī)定上講,,“被敲詐對象因為恐懼而處置財物”是敲詐勒索罪必要的構成要件,,顯然,從嚴格意義上說,,被認定為“敲詐政府”的這些案例并不符合,。即便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知識,指控上訪者是“敲詐政府”恐怕與常識也是格格不入的,。因為在我們的印象中,,被敲詐者大多處在弱勢,這與當?shù)氐胤秸乃魉鶠闃嫵闪藰O為鮮明的對比,。
其中有一個案例,,個別官員甚至先和民眾商量賠償數(shù)額,后又在該民眾領錢后抓人,,這樣的“被敲詐”,,不由得讓人聯(lián)想起了釣魚執(zhí)法。釣魚執(zhí)法已經(jīng)因侵犯公民權益而飽受指責,如果司法也成了“釣鉤”,,那么民眾又該通過什么渠道來尋求公平與正義呢,?
司法本身可以理解為一種為公民權利提供救濟方式的手段,這種手段理應成為百姓的“主心骨”,,并由此成為公民與行政權力博弈的砝碼,。上訪者也是公民,也應該擁有尋求公正的權利,。但是當他們遭遇司法的不公,,轉而向“有關部門”尋求救濟,這本身就是對法治理念的背離,,是一種悲哀,。
個別地方政府部門對上訪者進行打擊報復的事件偶有發(fā)生,但是權力與司法如此明目張膽地聯(lián)合,,指控上訪者“敲詐政府”的卻極為罕見,,同時危害也是最大的。因為,,當權力可以指令“公檢法三家一起商量”時,,就已經(jīng)讓法律背離了軌道。
盡管這些上訪者可能有些偏執(zhí),,可能在與強大的公權力的對弈中顯得微不足道,,但一個社會應該給弱者留有一條尋求救濟的通道。只有這樣,,無數(shù)小矛盾才能在萌芽階段就得到解決,,而不至于醞釀成大矛盾危害社會。
現(xiàn)代社會的文明之處,,便在于能夠保證公民權利具有獲得救濟的通道,,包括媒體的及時接近和關注、國家救濟途徑及時和低廉地到達,、社會保障的全面和充分等等,,由此形成的社會機制,可以讓弱者有個講理的地方,,而這一切都需要法律進行保障,。即地方政府種種息訪行為的出發(fā)點,都應該是解決問題,,如果堵上了公民權利需求救濟的道路,,甚至顛覆法律的基礎作用,就已經(jīng)違背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初衷,。
指控上訪活動“敲詐政府”,,實在是一個莫須有的罪名,上訪者能夠因此而獲刑,更是個別地方行政權力與法律尊嚴倒置的一種顯現(xiàn),,因為,,它危害的不僅僅是事關幾個人命運的個案,而是觸碰到了公民尋求權利救濟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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