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稿的首席起草專家常紀文教授說,,“禁止吃貓肉狗肉并不會給市民帶來太大的影響,現(xiàn)在物質(zhì)生活這么豐富,,吃貓肉狗肉的人畢竟是少數(shù),。”此種因吃客數(shù)量而劃分禁與不禁范圍的邏輯難以讓人信服,,因為對于其他一些動物物種,,也有吃客甚少的情況,而它們并不在禁止之列?,F(xiàn)在可以想到的一層理由是,,貓狗是人類的朋友,是寵物,,但我們?nèi)匀豢梢蕴岢鲆蓡?,我們所使用的寵物概念究竟是指一個類別還是一只動物?作為一個類別,,并非只是貓狗從屬其中,,作為一只動物,,也并非所有的犬只都是寵物,有一部分亦在家畜養(yǎng)殖范圍之內(nèi),,如果這應當被禁止,,那么雞、鴨,、牛,、羊等是否都應禁止?
我們絲毫不否定對動物保護立法所抱有的美好初衷,,我們甚至認為,,在現(xiàn)有國情之下,保障人的權(quán)益與反虐待動物,,維護動物的福利并不沖突,。但立法理當保持高度理性,用力過激過猛,,可能適得其反,,不符法律之客觀功能。法律自然是一種規(guī)則體系,,卻不僅僅于此,,法律同時也是一種意義體系,自有價值追求與精神內(nèi)涵蘊育其中,。我們也并非鼓勵人們就要與“禁食貓狗肉”抵牾,,我們只是認為,一種飲食是千百年來人們一以貫之的生活方式,,人們可以各有不同選擇,,而這樣的選擇并沒有實質(zhì)壞處,畢竟這不同于吃珍禽,,并非只是一個法律問題,。
立法很重要的一個目的是建立良好秩序和規(guī)范,但秩序和規(guī)范本身并不是法律,,法律必立基于社會現(xiàn)實,。如果我們認為立法形成的任何秩序都沒有問題,那么我們也就無需法律展示理性一面,。立法規(guī)定過于激進,、極端,社會會因規(guī)則本身而無所適從,,更主要的是,,它將傷害作為規(guī)則之所以立基的現(xiàn)實的合理部分,傷害立法的本質(zhì)精神。這是一份建議稿,,希望因各種意見的表達參與,,可使其趨于完善,凝聚更大的共識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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