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也要講道理
“搬遷”只有更加維護房屋所有者利益才具有合理性,,也只有合情、合理,、合法地“征收”,,房屋所有者才需要“搬遷”。要防止政府假“公共利益”來“征收”民房,,什么樣的“公共利益”需要人們“搬遷”,,應該公開透明?!胺孔託w政府了,,拆與不拆由政府決定”,這樣的認識是不對的,。政府“征收”民房必須有明確的目的,,如果改做他用就沒有法律依據,對房屋所有者也一種欺騙,。
政府如果因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民房,,也應該給予合理的賠償。我這里之所以用“賠償”而不是用“補償”措詞,,是因為政府不論什么原因征收民房,,都會給民眾帶來損失,理應賠償,。以往那種只給被拆遷者遠不夠買同面積新房的補償做法,,顯然不合適,。這種賠償應該有溢價,誰讓你要“征收”民房呢,?這樣做才符合民間“征收”民房的慣例,。
筆者以為,變“拆遷”為“搬遷”,,主導權變了,,“拆”是外在行為,“搬”是內在行為,,一字之差,,賦予了房屋所有者更多權利,這一點政府應該注意,。不能變開發(fā)商“拆”,,成政府“征”,而操作過程還同以往一樣,,那樣遇到的矛盾也會同以往沒有太大區(qū)別,。政府“征收”民房必須符合正義要求,“征收”過程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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