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揚揚的“艾滋女”事件因為警方介入后有了一個初步結果。
事件經過如下,,一位自稱來自河北容城縣的女子閆德利,,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了279名曾與自己發(fā)生過性關系的男性手機號碼,并稱自己身染艾滋病,。這一消息在網上引發(fā)軒然大波,所謂的“性接觸者號碼”在一夜之間傳遍全國各大論壇,。
如今,,“艾滋女”事件主角閆德利經過了艾滋病毒初檢,證實本人沒有感染艾滋,,博客文字屬他人誹謗陷害,,警方也初步鎖定嫌疑人。警方還將繼續(xù)帶閆德利到一家權威的鑒定機構進行再次鑒定,。Q前,,該縣有關部門表示,三天之內將就閆德利事件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容縣警方強力介入網絡事件,,并以積極態(tài)度干預,將召開新聞發(fā)布會,,自可以看成官方對網絡惡性事件的重視,。
但是,我表示擔憂,,三天后的新聞發(fā)布會,,會發(fā)布什么?據(jù)悉,此博客在網絡瘋傳的時段里,,事主閆德利所在的容縣大為震怒,,以為“此事影響了縣里的形象”,,要大力干預。
于是,,出現(xiàn)了警方帶領事主檢查艾滋病毒的情節(jié),。
固然,檢查艾滋病毒可以還當事人以清白,,對辦案也有一定好處,,但是,這種檢查如此必須嗎?閆德利既非性工作者,,又是事實上的受害人,。她向警方報案后,警方已大致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警方難道不可以通過別的途徑,,比如抓獲嫌疑人而不是一紙鑒定書以獲得真相嗎?從案件來說,關鍵詞可是“誹謗”而非“艾滋”,。
假設出于破案需要,,警方真需要閆德利呈上艾滋病檢測報告,恐怕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新聞所報,,閆德利并不樂意由警方帶領,一次次地去進行艾滋病檢測,,并一次次地被迫公布性經歷———恐怕?lián)Q了誰也不愿意,,她本身也只是受害者呀。
其實,,從新聞來看,,閆德利一次次的查艾滋,恐怕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形象問題,。此事“已經影響到了縣里的形象”,,那么,破案不是第一要務,,找到嫌疑人也不是當務之急,,恢復名譽,尤其是恢復“縣里的清白”才是第一要務,。所以警方最緊迫的事情,,不是跟蹤調查已經鎖定的嫌疑人,而是一次次的帶閆德利去檢查艾滋,,然后以一紙鑒定書昭示天下———本縣并無如此有傷風化之事,,民風良好,投資環(huán)境良好,。
在縣里的大名譽之下,,當事者的個人隱私和個人意愿就顯得渺小了,,也就談不上受到“本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理論上說,,后者的權利才是案件的核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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