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要求媒體不越位,不如要求司法堅守中立,,公開,、公平,、公正地辦案,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飽受爭議的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揀金案”畫上句號——10月10日,,公安機關(guān)把一紙“撤案決定書”交到梁麗手上,。此前,300萬元金飾的失主曾明確表示不會追究梁麗的責(zé)任,。這意味著梁麗不再因“揀金”而被法律追責(zé),。
不過,,有關(guān)“揀金案”的爭論并未就此平息。爭論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有關(guān)“揀金”行為的法律性質(zhì),,另一則是媒體在此案件中是否有越位之嫌。對于正逐步完善的中國法治而言,,這兩個方面的爭論都有現(xiàn)實的必要,。而后者,則更具現(xiàn)實意義,。
有人說,,這是媒體的勝利。與此前一些媒體密切關(guān)注,、輿論廣泛參與的案件相類似,,媒體自始至終都是“梁麗案”的重要角色,甚至在很多時候,,它們成為與司法對話的輿論“陪審團”,。
“梁麗案”一年間,在司法沉默,、專家激辯的情況下,,媒體報道成為民眾對“梁麗案”進行法律、道德判斷的基本依據(jù)——梁麗困頓的家庭背景,,梁麗身染重疾,,梁麗是否會獲得國家賠償……從媒體關(guān)于此案給梁麗及其家庭所帶來的令人同情的遭際的報道中,民眾不自覺地表現(xiàn)出一定的傾向性,,并形成巨大的輿論場,。
在“梁麗案”上,輿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判斷,,我們無從知曉,。但倘若就此總結(jié)為是媒體的越位,這恐怕并不公平,。毫無疑問,,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從來不會自命神圣,,而拒絕更加全面,、更加客觀、更加公平地審視具體的案件,,達到合情合理的結(jié)果,。關(guān)鍵在于,司法機構(gòu)如何避免受輿論影響,,如何在洶涌的,、有傾向性的輿論中堅守自己的判斷,如何通過自我約束和自我規(guī)范保持客觀公正,。
的確,,在一些案件報道上,有些媒體出于市場化,、功利化的目的,,不顧案件事實,道聽途說,,夸張細節(jié),,干擾司法程序,甚至用憤怒的情緒取代理性的思考,,用道德的判斷代替法律的分析,,這都需要媒體自省,更多地變“訴諸感情”為“訴諸理性”,。但更重要的是,,媒體沒有司法權(quán),它雖然可以對案件發(fā)表評論,,但它能否影響司法,,則完全取決于司法機關(guān)是否采納其聲音。
在這個意義上,,與其要求媒體不越位,,不如要求司法保持中立。無論是“梁麗案”,,還是此前的一些案件,,都在啟示我們,對任何案件的處理,,司法部門都應(yīng)當(dāng)保持足夠的冷靜和理智,,既要勇于接受社會和媒體的監(jiān)督,及時公開透明地公布信息,,滿足人們的知情權(quán),;同時更應(yīng)該保持自身中立,嚴(yán)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公開,、公平、公正地辦案,,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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