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孫偉銘案二審判決結果公布,,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被告人無期徒刑。審判長認為之所以作出改判,,是因為被告人“有真誠悔過表現”,。
從死刑到無期徒刑,巨大的反差又一次引起爭議,。是屈從民意,還是維護公正,?是新聞審判,,還是正常的輿論監(jiān)督?
不可否認,,這一案件之所以成為公眾討論的話題,,就是因為法院判決改變了交通肇事的性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少學者從法理的角度對這一案件進行分析,,認為被告人主觀存在惡意,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這一案件的積極意義就在于,不僅讓人關注交通肇事的危害性,,而且讓人看到了我國刑罰體系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我國既有交通肇事罪,也有故意殺人罪,,還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假如刑法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并且把醉酒駕駛,、無證駕駛作為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那么,司法機關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就不需要借助其他罪名作出判決,。刑罰體系的瑣碎和凌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審判,,而罪名的更改,,則很容易在社會上引起紛爭。
不過,成都市中級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堅持公開審判的原則,,始終面對新聞媒體,,坦然接受他們提出的各種問題,而最高人民法院破天荒地使用新聞發(fā)布會的形式,,對醉酒駕車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作出說明,,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眾的疑慮,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統一裁判的作用,。
司法公開是公正司法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司法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過去,,一些學者認為,,司法是精英人士的專利,法官應該像蒙面女神那樣不食人間煙火,,不管公眾提出怎樣的疑問,,法官都只能屈從于法律。其實這些學者不知道,,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斷處于變化之中,,法官必須學會透過變化的社會關系,謹慎地把握法律尺度,,以穩(wěn)定的法律調整不斷變化著的社會關系,。假如把自己打扮成冷冰冰的法律自動售貨機,或者高高在上,,不可一世,,不愿意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那么,,司法判決就不會得到公眾的理解,,司法機關就沒有公信力。
重視社會各界的意見,,不是屈從于社會輿論的壓力,,而是在公正審判的基礎上,通過詳細的說明,,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法制精神。在任何文明國家,,司法機關都不會把民意作為洪水猛獸,,千方百計地拒之門外,相反地,,現代司法總是千方百計地征求民意,,并且以合法的方式將民意納入到司法體系,。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fā)布稿》,是尊重民意,、釋疑解惑,,提高司法機關公信力的具體表現。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不僅有正本清源的作用,,而且還有警示教育的效果,。
當然,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司法審判民意不足的問題,,還必須盡快修改刑事訴訟法,,建立更加科學的司法體制。今后,,司法機關可以考慮在審理涉及公共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個人利益的案件中,引入陪審團制度,,邀請社區(qū)居民從自身的感受出發(fā),,對被告人的行為性質發(fā)表意見,幫助法官準確使用法律規(guī)則,,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總而言之,,聽取民眾的意見,,不僅僅是事后解釋;尊重民眾的意見,,還包括在司法過程中引入陪審團制度,,讓那些雖然沒有專業(yè)法律知識,但是,,卻充滿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合理的法律判斷,只有這樣才能防止法官的判決違背民意,。
法律不僅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法律還是時代的產物。面對同樣的法律,,不同時期人們的感受不同,裁判的效果也不相同,。過去處理此類事件,,依照交通肇事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有期徒刑,;現在處理類似的案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體現了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司法的靈活性。司法機關正是以這種獨特的方式昭告天下,,司法判決不會跟著感覺走,,但是,法官絕對不會無視民眾的呼聲,。
“民憤極大”這個概念早已從裁判文書消失,,然而,“尊重民意”應該成為法官的本能,。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應當看到民意的訴求,不能固執(zhí)己見,,但也不能隨波逐流,,而應該在民意中發(fā)現法制的精神,在尊重民意的基礎上謹慎處理每一個案件,。(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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