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引發(fā)熱議的廣東女司機開車撞死劫匪案,,塵埃落定——佛山中級人民法院確認,該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不受刑事追究,。去年7月,兩男子敲爛龍女士小汽車玻璃,,搶走車內的一個裝有8萬元現(xiàn)金和票據(jù)的手袋,,坐上另一同伙的摩托車逃跑。龍女士駕車追至小區(qū)綠化帶,,將摩托車連同摩托車上的三人撞倒,,其中一人當場死亡。(3月26日《廣州日報》)
法院對“正當防衛(wèi)”的確認,,在網絡上贏得壓倒性的贊同,。近幾年,,小偷、劫匪被受害者開車撞死,、逼得跳河的案子并不少見,,一般“見義勇為者”總會責任難逃。比如營口的哥楊某被歹徒用刀逼著交出財物,,歹徒下車后,,楊掉頭開車撞死歹徒。法院一審判決:的哥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1年,,賠償歹徒家屬15萬元,后二審改判為4年,。福建泉州市一小偷偷了自行車后逃跑,,失主雇了“摩的”追趕。追趕途中,,小偷在機動車道上被一輛大貨車撞倒,,造成殘疾。小偷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失主承擔10%損失,。
這些判決跟普通民眾的“正義直覺”有了很大的沖突。佛山的這個判決在很多人看來是“弘揚正氣”,,但法院明顯有“刑事政策調整”的目的,,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有些牽強。
依照《刑法》,,正當防衛(wèi)只適用于“正在發(fā)生”的不法侵害,,如果侵害結束之后,再對加害人施以打擊,,是謂“事后防衛(wèi)”,,就不是正當防衛(wèi)了。如果歹徒在摩托車上揮舞兇器,,威脅受害人交出財物,,龍女士開車撞人,那確定無疑是正當防衛(wèi),。而歹徒在搶劫完成之后,,已經與受害人脫離接觸,即不再對龍女士有像搶劫時的那樣高度危險性,,這時的受害人便不能行使自衛(wèi)權,,只能對歹徒追趕、扭送和報警,。
最近一些地方司法部門,,針對猖獗的犯罪,,通過刑事政策的調整,鼓勵警察要勇于開槍,,激勵公民要見義勇為,。但這種“鼓勵”又與其他判決的指導方向相反,造成了混亂,,讓老百姓無所適從,。作為普通老百姓不想知道深奧的刑法理論,但希望法院可以給一個明確的說法——被打劫之后,,追還是不追,?這是個問題。
嫌犯的生命權,、被害人的正當自衛(wèi)權利以及打擊犯罪、國家法治文明程度,,司法機關會有不同的側重,,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最高法在《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中強調了規(guī)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希望今后司法機關能夠給百姓一個明確統(tǒng)一的說法——追還是不追,?
上海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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