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沒有生活來源 訴請丈夫給付扶養(yǎng)費
2020-09-17 07:23:28?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法院:夫妻間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老伴有退休工資,,卻不給妻子生活費,老太一紙訴狀將老伴江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老伴每月支付生活扶養(yǎng)費800元,。上杭法院經審理判決江某某每月支付曾某某生活扶養(yǎng)費500元。近日,,經龍巖中院二審,,對該判決予以維持,。 63歲的曾老太與老伴江某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后曾離婚,又于2016年復婚并共同生活,。2019年4月,,江某某要求曾老太搬離共同居住的套房,曾老太回到其單身住所居住,。曾老太向法院表示,,江某某為退休職工,每月有3000元退休工資,,其無生活來源,,雙方分居近一年來,其只能靠打零工,、撿廢品維持生活,。曾老太認為其作為江某某配偶,現(xiàn)生活面臨嚴重困難,,有權要求丈夫履行扶養(yǎng)義務,。 江某某對妻子的起訴不以為然,江某某認為雙方均屬再婚,,復婚時曾約定江某某無需對曾老太負責,。且曾老太身體健康,,尚能打工掙錢,自行生活無任何障礙,,其子女亦已成年,,即便曾老太需要贍養(yǎng),理應由其子女贍養(yǎng),。 審理與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江某某和曾老太于2006年登記結婚前均有各自子女,雙方系再婚,。雙方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因家庭瑣事及性格不合等因素,曾于2011年離婚,。2016年5月,,倆人復婚,并在江某某套房內共同生活,。2019年4月間,,雙方因家庭瑣事再次發(fā)生糾紛,曾老太搬離共同居住的套房,。分居后,,雙方各自獨自生活。曾老太系農村戶籍,,每月享有農村養(yǎng)老金100余元,,江某某系退休職工,每月可領取退休養(yǎng)老金3000余元,。 上杭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曾老太無固定工作,,收入不穩(wěn)定,,且已近63周歲,勞動能力弱,,生活費用來源無保障,,其丈夫江某某對其有扶養(yǎng)的義務。鑒于曾老太育有子女且已成年,,其成年子女有贍養(yǎng)義務,。江某某雖有3000余元的退休養(yǎng)老金,但其獨居且年邁,,自身亦是需他人扶養(yǎng)的對象,,日常生活起居主要靠該收入維持,酌情判定江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每月支付曾某某500元扶養(yǎng)費,。判決同時認為,,江某某已年近八旬,,自身已年老體衰,曾老太作為配偶亦應在生活中履行扶養(yǎng),、照顧江某某的義務,。 法官說法 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夫妻雙方負有的相互扶助和供養(yǎng)的義務稱為扶養(yǎng),,包括經濟上的供養(yǎng)、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顧,。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yǎng)費的權利,。” 即夫妻間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夫妻之間的扶養(yǎng)是權利也是義務,,而且是相互的,夫妻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這一法律義務,,尤其在一方年老體弱多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該主動履行扶養(yǎng)義務,。如果借故不盡扶養(yǎng)義務,對方可依法訴請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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