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抬尸闖他人住宅 知法犯法被判處有期徒刑
2020-09-10 15:59:26?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西方諺語有云:私人住宅,,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公民住宅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的授權(quán),誰也不能擅自闖入,,這在今日的法治社會,,已經(jīng)形成越來越多的共識。然而,,卻仍然有人忽視公民住宅自由受法律保護的重大法律原則,,認為只要自己有理在先,就可以大膽闖入他人住宅,。近日,,平潭法院就審結(jié)了一起公職人員參與抬尸闖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陳某受雇于陳福(化名)隨其出海采收淡菜,,卻在當日凌晨5時許被發(fā)現(xiàn)在平潭縣白青鄉(xiāng)岱峰碼頭死亡,村民見狀趕忙報警,,經(jīng)出警法醫(yī)初步檢驗,,屬于溺亡而死。 陳某親屬聞訊后陸續(xù)趕來,,包括陳某的父母,、妻子,、妹妹、妹夫,、堂兄吳某,、堂嫂潘某等人,眾人見到陳某的死狀傷心欲絕,,但只能收拾起悲痛收斂陳某尸體放置于碼頭附近,,并與陳福在公安民警調(diào)解下協(xié)商喪葬費用承擔事宜。 協(xié)商中,,雙方對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陳某親屬情緒極不穩(wěn)定,陳某的堂兄吳某與堂嫂潘某均在平潭公職部門擔任領(lǐng)導職務(wù),,看著自己的堂弟無故溺亡,,而對方對于賠償費用百般推脫,氣憤不已,,潘某揚言:如果對金額協(xié)商不一致,,就將尸體抬到陳福家中去!吳某等人在旁邊附和,執(zhí)勤民警當即對眾人表示抬尸入戶屬于違法行為,,但潘某等人均不予理睬,。 一時間,眾親屬情緒激動,,紛紛表示說干就干,,抬起陳某的尸體就從岱峰村碼頭往陳福家中走去,沿途村中老人會成員與執(zhí)勤民警不斷勸阻,,均被陳某親屬推開,,直至行至陳福家門前。 遇上陳福親屬陳勇及民警的阻攔,,陳某親屬翻越小圍墻打開院門,,推搡現(xiàn)場勸阻人員,阻攔現(xiàn)場民警處置,,并一把將勸阻的陳勇推入屋內(nèi),,蜂擁著將陳某尸體抬入房子一樓大廳,停放“哭喪”,,引起周圍眾多人員圍觀,,吳某還不時搬運冰塊給陳某尸體降溫。 增援民警趕來后,,經(jīng)過不斷勸解,,直到當日下午16時許,陳某親屬終于同意將陳某尸體搬離運往平潭縣殯儀館,。 法官說法: 潘某,、吳某等人雖然因親屬的死亡引起巨大的悲痛,,但能否以此為理由將尸體抬入他人家中呢?當然不行! 法官表示,我國《刑法》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權(quán),,保障個人生活的自由與安寧不受侵犯,,潘某、吳某等人明知房屋是他人房產(chǎn),,仍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經(jīng)他人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甚至在他人家中哭喪,、推搡現(xiàn)場勸阻人員,,幫助搬運冰塊給尸體降溫,這樣的行為嚴重破壞了他人生活的安寧,,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住宅隱私權(quán),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另外,,潘某等人身為國家公職人員,知法犯法,,未起到國家干部的示范作用,,用自己的行為做了錯誤示范,到案后對于自己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百般推脫,,更應當從嚴處罰,。最終,被告人潘某,、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án),,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李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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