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酒被查出投案 能否以自首定減刑
2019-11-13 16:25:15?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2日訊 3名女性共同銷售假酒,,其中出資最高者反而被判刑期最短,其自動投案情節(jié)是否符合法律定義的自首情節(jié)?近日,,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金額高達1800萬余元的涉知識產權案件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2014年10月,,林某花、高某英,、唐某玲共同出資開設了一家煙酒店,,三人為謀取高額非法利益,向陸某貴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大量購進假冒芝華士,、皇家禮炮,、藍帶等知名國外注冊商標的洋酒,并將假冒洋酒銷售給各種娛樂場所,,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800余萬元,。 2017年7月,在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高某英,、唐某玲、林某花相繼投案。經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三人雖然均有自動投案情節(jié),,但并未在到案后第一時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遂按照法律規(guī)定,,未對三人認定自首,。 一審法院審理后,,單獨認定林某花屬于自首情節(jié),,對其判處刑期低于另外兩位同案犯。隨后,,鼓樓區(qū)檢察院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同案不同判為由,依法對林某花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提出抗訴,。 今年5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林某花刑期由有期徒刑5年3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案件聚焦 據鼓樓區(qū)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該案件的爭議點在與林某花是否具有自首情節(jié),。 檢察官表示,一審法院認定林某花具有自動投案情節(jié),,因此認定為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但根據訊問筆錄顯示,,林某花到案時,公安機關已掌握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實;其在投案后,,供述的內容與其余兩名犯罪嫌疑人高某英,、唐某玲基本相同,隱瞞了關鍵事實,,對公安機關的關鍵問題予以沉默,。公訴機關認為,在三人均有投案情節(jié)且供述基本一致的情況下,,單獨認定林某花系自首會造成“同案不同判”,影響判決公正性,。判決認定林某花自首系認定事實錯誤,,林某花在共同犯罪中與其他二人承擔的犯罪內容比例相等,出資額和犯罪分紅更是最高,,因此一審判決林某花刑期低于其他二者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檢察官說法 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鄭軍介紹,,在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中,,罪名競合的現象時常發(fā)生,就像本案可能存在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競合,,兩罪面臨的刑罰相去甚遠,,所以罪名認定是否正確至關重要。因此便需要檢察院及時行使對偵查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后,,我們認真予以審查,,發(fā)現判決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因此,,我們通過行使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權,,對確有錯誤的判決提出抗訴?!编嵻姳硎?。 據介紹,該院還在從林某花,、高某英等人的供述中發(fā)現了銷售上線陸某貴的犯罪事實,,依法對公安機關發(fā)出《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通知書》,將其追訴到案,,最終陸某貴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9個月,,并處罰金2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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