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3-12-19 14:48? ?來源: 新華社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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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憑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shù)厣鐣kU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予以審核,,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tǒng)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shù)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xù)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guī)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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