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成為犯罪團伙獵取的目標(biāo)
2009年7月24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習(xí)水案”,。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榮會(女,,無業(yè))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劉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脅手段,,先后強行將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帶到袁榮會家中,由袁榮會聯(lián)系被告人馮支洋等7人嫖宿,。法院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袁榮會無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馮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陳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孫曉梅指出,,無論是貴州習(xí)水案件,、福建安溪案件還是發(fā)生在其他地方的嫖宿幼女案件,都能在加害人與受害幼女間發(fā)現(xiàn)“牽線搭橋”的犯罪團伙,。這些犯罪團伙或松散或緊密,,利用某些人好色,、獵奇、期望轉(zhuǎn)運,、采陰補陽等不一而足的卑劣心理,,將幼女的處女之身標(biāo)價數(shù)千上萬,在嫖客間兜售,,短時間內(nèi)就可以獲取暴利,。幼女因年幼無知、容易誘惑和控制,、低(無)成本,、無性病,已經(jīng)成為某些犯罪團伙獵取的目標(biāo),,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買處”者利用嫖幼罪逃避法律制裁
孫曉梅說,許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買處”思想,,其明知對方是幼女而奸淫,,這完全具備奸淫幼女的強奸罪構(gòu)成要件,理應(yīng)按強奸罪處,。
“然而,,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在奸淫幼女的事實敗露后,,都強調(diào)自己給過被害幼女金錢或其他財物等作為‘嫖資’,,最終將自己的強奸行為轉(zhuǎn)化為嫖宿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睂O曉梅說,這些人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強奸罪是一個遠(yuǎn)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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