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選舉程序方面,規(guī)定直接選舉的選區(qū)應設立投票站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條)。此外,,還專章規(guī)定了罷免和補選制度,,強化選民,、選舉單位,、公民或者單位對各級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
1979年制定的《選舉法》,,是在經(jīng)濟改革開放的歷史性大轉變背景下,,基于民主與法制遭到破壞、國家的政治與社會生活嚴重違背客觀規(guī)律和歷史潮流的教訓而進行的,。為清理專制與特權,,遏制無政府主義和極端利己主義,恢復久被壓制的各項公民自由和權利,,當時選取制定《選舉法》和其他幾個重要法律(包括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從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基本政治生活開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和法制秩序,。
新的《選舉法》保障人民政治權利,,如直接選舉擴大到縣人大代表,任何選民有三人以上附議就可以提名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投票方法一律采用無記名,都是為加強人民對政權機構的參與、管理和監(jiān)督而作的規(guī)定,。為適應經(jīng)濟建設和改革開放需要,,1979年《選舉法》完善了地方政權體制,以發(fā)揮地方積極性,。
1982年:《選舉法》第一次修改
1982年12月10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對1979年《選舉法》進行了較小的修改。
修改后的選舉法將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方式改為“推薦代表候選人的黨派,、團體或者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還增加了對代表資格終止情況下補選代表的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qū)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1986年:《選舉法》第二次修改
1986年12月2日,,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重新修改和補充了1979年《選舉法》的規(guī)定,,但不涉及《選舉法》的基本原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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