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解讀
去年8月,在孫偉銘案尚未塵埃落定時,,公安部就在全國開展整治酒后駕車的專項運動,。今年1月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劉釗在人民網接受訪談時表示,,從去年8月至今,,全國因酒后駕駛導致交通事故起數(shù)、死亡人數(shù)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32.7%,、36.6%,。
整治酒駕還須回歸法律本身
“整治酒駕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說明專項行動是有意義的,。但問題是運動式執(zhí)法管得了一時,,管不了長久,雖然公安部說要建立打擊酒駕的長效機制,,但如此大規(guī)模查酒駕天天整治是不現(xiàn)實的,。”施杰說,,我國有著悠久的酒文化傳統(tǒng),,所以要從根本上整治酒駕行為,最終還要回歸到法律的層面。
“在預防犯罪上,,刑法相對于其他法律措施來說是最后一道防線,。”施杰說,,酒駕肇事已成為當代社會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發(fā)展的新趨勢,,其根本在于法律規(guī)范的約束力及威懾力不夠,法律規(guī)范標準不明,、界限不清,,具體說就是對危險駕駛行為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還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缺乏明確規(guī)定,,形成了盲點,社會性的懲治措施主要依靠法律,,法律如果失之于寬泛,,缺乏針對性,不能相對明確,,就不能起到應有的懲治效果,。
背景解讀
目前我國《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結果的才構成犯罪,,而對于那些醉酒等危險狀態(tài)下實施駕駛行為的,,雖然威脅到了公共安全,但由于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這顯然不利于對酒駕案件的處理?!笔┙苷f,,從現(xiàn)有刑法規(guī)范上看,無論是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準確地反映出以醉駕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罪質特征,,而我國刑法中并沒有專門針對此類犯罪的具體條款,“法律有了漏洞就必須正視”,。
建議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
“比較現(xiàn)實的方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未來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酒后駕車、醉酒駕車,、吸毒后駕車,、高度疲勞駕駛、飆車等行為納入,;另一方面,,針對造成嚴重結果的,、高度危險性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駕駛行為,,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以求刑罰與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相適應,。具體可將危險駕駛罪規(guī)定為危險犯,,即只要實施了酒后、醉酒駕車或者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即便沒有發(fā)生死傷后果,,也應當認定為犯罪,。將過去的違法行為犯罪化,,對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高度危險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駕駛行為處以3年以下徒刑并予以罰款,?!?/p>
此外,,施杰還建議將《道法》中涉及危險駕駛的行為由行政處罰的資格罰上升為刑罰的資格刑和財產刑,“對于危險駕駛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暫扣一定期限的駕照,,并處罰金;對于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惡劣的,可以建議終身禁駕并處罰金,?!?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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