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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時評:審計“制度優(yōu)化”更值得期待
zs-bk.com?2010-02-22 16:02? 趙興洪?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比如,,為了滿足公民的知情權,真正體現審計民主,新條例擴大了可以公布的審計結果的范圍,。原條例公布的范圍限于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公布的,、社會公眾關注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公布的三種,,而新條例基本取消了范圍限制,,即“以公布為原則、以不公布為例外”,。為了擴大審計監(jiān)督范圍,、加大審計監(jiān)督力度,新條例不但增加規(guī)定了審計監(jiān)督的具體范圍,,而且還規(guī)范和增加了審計的手段和具體程序,,明確規(guī)定審計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搞“審計突襲”……
不難看出,新條例的發(fā)布可謂是一次實實在在的“制度優(yōu)化”,。與之前的“風暴”相比,,這種制度的“優(yōu)化”更值得期待。因為只有制度健全了,,審計機關才能更專注于審計工作,,審計工作才能回歸監(jiān)督本色,,人們對審計結果的關注才會回歸常態(tài),。換句話說,只有審計領域不再刮“風暴”,,審計工作才能算真正做好了,。
當然,新條例畢竟是對審計法的細化,,在制度實踐時也還需進一步完善,。比如,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審計就有賴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配套,,等等,。
審計制度的力量在于,它有助于解決以下的問題:對有些事項,、有些人,,審計機關敢不敢去審計;有些事項,、有些人審計出問題了,,審計機關敢不敢公布;有些事項,、有些人審計出問題也公布了,,審計機關是否只能“報告”、“建議”、“移交”,;有些事項,、有些人被“報告”、“建議”,、“移交”了,,能否等來令人滿意的處理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講,,審計的“制度優(yōu)化”還可以來得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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