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村中“父母官”,,不是想為村民謀福利,,而是總想借此撈點錢財。經(jīng)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這位貪財?shù)拇迕裰魅侮惛直簧彾紖^(qū)法院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7500元,。
現(xiàn)年45歲的陳根林是麗水市蓮都區(qū)人,,2002年是蓮都區(qū)巖泉村村民主任。2005年的一天,,聽說政府要在巖泉村范圍內(nèi)投資建設一個堰壩的加高工程,,時任巖泉村村民主任的陳根林與該村書記周某(刑拘在逃)獲悉后,找到建筑工程承包人梅某,、陳某和程某,,說要與他們一起“合伙”做工程。
在陳根林與周某的積極幫助下,,梅某等人掛靠的一水利水電局中標承建了這個堰壩加高工程,。考慮到工程還需陳根林,、周某幫助做好村里的政策處理,,以便工程進展順利,梅某等人以“工程預支款”的名義分兩次將人民幣26萬元轉帳匯入陳根林的帳戶,,陳根林收到后將其中13萬元分給周某,,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幫助進行政策處理。
第一次“合作”收獲不少,,陳根林與周某像是找到了“發(fā)財”的捷徑,,一發(fā)不可收拾。2006年—2007年間,,陳根林與周某又積極幫助梅某,、胡某等人進行工程的政策處理等事宜,并分三次各收取梅某,、胡某等人所送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77500元,。
今年3月,陳根林等人涉嫌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案案發(fā),。檢察機關在對陳根林案的審查起訴中認為,,陳根林作為村民主任,在辦理村里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取工程承包人,、施工人為了在簽訂合同、工程建設中得到關照而送的人民幣2075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1月11日,,蓮都區(qū)檢察院以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陳根林提起公訴,。法院經(jīng)審理后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指控,鑒于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遂作出上述從輕判決,。 (記者 袁爽 通訊員 傅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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