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辯之二
房屋增值是不當?shù)美€是受賄
看著當?shù)厮疂q船高的房價,耳濡目染著房地產(chǎn)商通過從他手中批出去的土地,各個賺得盆滿缽滿,,王海風漸漸不滿足于被動“收錢”,,他決定正式“下海”———自己倒騰房子“賺錢”,。
不久,“機會”便降臨了。
2003年至2004年期間,,海外海房產(chǎn)公司曾應王海風的要求,為其預留一套住房,。至2006年初,,王海風認為此時“出手”該套住房必然有利可圖。在自己還未付款的情況下,就將該房轉(zhuǎn)讓給第三者姚某,,在房款到賬后,,再以2003年時的房價向售樓公司付款。就這樣,,“空手套白狼”,,王海風賺到了36萬元。
據(jù)了解,,海外海公司在馬鞍山投資項目較多,,多數(shù)項目在拆遷上遇到難題后,都是經(jīng)王海風幫助協(xié)調(diào)解決,。同時,,海外海公司也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公司領導考慮王海風為國土局領導,今后公司的發(fā)展需要其支持,,因此同意將該房屋預留給王海風,。海外海公司通過姚某之手,變相將36萬元給了王海風,。
圍繞這筆款項,,法庭之上,公訴人與被告人雙方又展開了一場激辯,。
王海風的辯護律師認為,,行賄的主體不一樣,公訴機關指控的行賄對象是海外海房產(chǎn)公司,,而給王海風錢的是姚某,。此外,這36萬元是房屋上漲后的差價,,應該是不當?shù)美?/p>
公訴機關則表示,,該套住房是海外海公司為王海風預留的,交易雙方的目的指向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基于職權(quán)便利實施房屋交易獲取超過正常交易的利益,,交易形式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交易結(jié)果使國家工作人員獲取較大利益,,交易雙方的關系是權(quán)錢交易關系,。海外海公司通過姚某之手將36萬行賄給了王海風,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
36萬元的爭論還未平息,,公訴機關又提出了另一項指控:2006年,王海風以張某的名義,,低價購買了某公司開發(fā)的一間商鋪,。某公司考慮到公司的發(fā)展需要王海風的支持,,便給了王海風56萬元的優(yōu)惠。
面對這項指控,,王海風也是“有話要說”:這是開發(fā)商主動優(yōu)惠的,,自己一直沒有拿到房子。同時,,他的辯護律師認為,,該套門面房只有40.58平方米,而同排面積相當?shù)拈T面房的銷售價格則沒有達到56萬,,因此不可能有優(yōu)惠56萬元之說,。
不過,海外海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卻給了王海風當頭一棒,。這份說明這樣寫道:公司領導考慮到王海風為馬鞍山國土局領導,,公司發(fā)展需要得到其支持,經(jīng)過董事會研究,,同意該房屋優(yōu)惠56萬元,。
公訴機關還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屬于受賄;雖然商品房銷售市場存在以折扣優(yōu)惠銷售的通行做法,,但大大超出同期該公司優(yōu)惠限額。
在庭審的最后陳述階段,,王海風說自己在案發(fā)后積極退贓,,在紀委審查他時,他就已經(jīng)開始退還贓款了,,并出具了一份證據(jù),,證明他已退出現(xiàn)金、房產(chǎn),、投資股份等合計約1500萬元,。他希望,他的積極退贓能換來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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