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五條 林權權利人應當以宗地為單位申請林權登記。
委托代理人申請林權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六條 申請林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登記事項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變更,、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登記的事項,,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第八條 使用集體所有林地的單位和個人申請林權登記,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意見的,,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應當簽注意見,;拒絕簽注意見的,不影響申請林權登記,。
第九條 需要對申請林權登記的事項進行實地勘驗調查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五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到現(xiàn)場核實;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一方缺席的,,應當將勘驗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缺席方。缺席方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缺席方要求重新勘驗的,,勘驗費用由缺席方承擔,。
第十條 需要對受理的林權登記內容進行公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的自然村,、村民委員會所在地張貼公告,。必要時還應當采取廣播電視,、網(wǎng)上發(fā)布等方式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
公示期內,,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書面答復利害關系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并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登記、發(f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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