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禹帆等涉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等多項罪名的30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禹帆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販賣毒品罪等15項罪名,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禹帆于1998年2月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長,,同年3月兼任通化市東昌區(qū)公安分局局長職務,。自2002年至2009年案發(fā)前,被告人王禹帆與被告人劉建輝,、許淼相勾結,在被告人于桂蘭,、劉中英、王新賓,、范瀟,、鄒建國,、于昌海、馬晨光,、程德才,、顧延安,、姜作兵,、杜明偉,、楊澤,、李建軍、楊樹華,、尚洪偉,、張春明的積極參加下,采取各種非法手段聚斂錢財,,徇私枉法,,包庇、縱容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王禹帆,、劉建輝、許淼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進行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非法聚斂錢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其還伙同通化縣公安局原局長張秀文或單獨索要,、收受他人財物1573萬余元,,此外,,其還伙同張秀文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240萬元。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禹帆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組織賣淫罪,,貪污罪,,販賣毒品罪,,徇私枉法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偽造企業(yè)印章罪等15項罪名,。其中,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秀文犯受賄罪、貪污罪等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案中其他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2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郭春雨 李卓陽 楊建武 韓長林 記者趙聯(lián)洗 付強 趙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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