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現(xiàn)役軍官軍銜的降級,、取消和剝奪
第二十四條軍官因不勝任現(xiàn)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軍銜高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高軍銜,。調整軍銜的批準權限與其原軍銜的批準權限相同。
第二十五條軍官違犯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給予軍銜降級處分。軍銜降級的批準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該級軍銜的權限相同,。
軍官軍銜降級不適用于少尉軍官,。
第二十六條軍官軍銜降級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后的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軍官受軍銜降級處分后,,對所犯錯誤已經(jīng)改正并在作戰(zhàn)或者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其軍銜晉級的期限可以縮短,。
第二十七條對撤銷軍官職務并取消軍官身份的人員,,取消其軍官軍銜。取消軍官軍銜的批準權限與首次批準授予該級軍銜的權限相同,。
軍官被開除軍籍的,,取消其軍銜。取消軍銜的批準權限與批準開除軍籍的權限相同,。
第二十八條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
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剝奪其軍銜。
軍官犯罪被剝奪軍銜,,在服刑期滿后,,需要在軍隊中服役并授予軍官軍銜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 現(xiàn)役軍官軍銜的標志和佩帶
第二十九條軍官軍銜的肩章,、符號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
第三十條軍官佩帶的肩章,、符號必須與其軍銜相符。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制度,,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士兵軍銜制度,,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根據(jù)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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