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參加一個由紀律檢查部門召開的座談會,一位紀委副書記在會上舉了這樣一個例子:M局長幾年前因收受“紅包”問題,,有關部門正準備著手調(diào)查時,,有人出面說情,而使其受到庇護,。此后,,M局長不是吸取教訓、懸崖勒馬,,而是有恃無恐,、變本加厲,最終走上經(jīng)濟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嚴懲,。一個工作了30多年的處級領導干部,不僅什么都沒有了,,而且將在監(jiān)獄里度過余生。說到這里,,這位副書記感嘆道:直到現(xiàn)在,,不少人對紀檢監(jiān)察部門查處案件仍有偏見,其實,,查處也是愛護呀,!
誠然,對任何一個人而言,,罷官也好,,懲處也罷,無疑不像表彰獎勵,、升官晉級那樣痛快光彩,。然而,殊不知,,這對當事人而言的確也是一種愛護,,一種帶有強制性的愛護!
查處也是愛護,。乍聽起來有點費解,??杉毤铀伎迹瑓s不難悟出個中哲理,。以上述M局長為例,,如果幾年前沒人說情,有關部門適時給予必要的處分,,或者降職,,或者調(diào)離要害崗位,讓其猛醒,,痛改前非,,何至于落到如此悲慘的下場?依我看,,如同戒毒一個道理,,當某人初染毒癮,或者吸毒成癖時,,為了把他(她)從“毒阱”中拽出來,,最好的辦法是對其進行強制戒毒,。這看起來有點“殘忍”——戒毒對象因無毒可吸,苦不堪言,。但卻可望把“癮君子”改造成新人,。如聽任其發(fā)展下去,雖然沒有戒毒之苦,,但后果可想而知。
我這樣說,,也許有人反對:張某人,,你不曾受到查處,站著說話不腰疼,。那么好吧,,不妨聽聽一個受到法律嚴懲的人是怎么認識查處這個問題的:
原沈陽市國家稅務局局長趙士春,,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2001年10月9日被子錦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前些日子,,在遼寧省黨員領導干部廉政教育警示大會上,,趙作為一個反面典型進行現(xiàn)身說法,。其中有這樣一段話就很耐人尋味:“聽辦案的人說,,我被收審的當天還有人往我家里送錢,真是太可悲可怕了,??杀氖亲锒恢膳碌氖侨绻龠@樣下去,,三五年之后,,我就不是15年6個月的事了,可能連接受改造的機會都沒有了,?!笔茄剑绻辉绮樘?,讓貪欲膨脹的趙士春在局長寶座上多坐幾年,,必然收受更多的賄賂,果真那樣,,豈不要步李乘龍,、胡長清,、成克杰等人的后塵么,?
由此推論,對違法亂紀者的查處不是愛護是什么?(閔繼軒)
(責編:程丹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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