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64萬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離婚的關鍵原因是他有外遇了,?!毙》普f,此后,,原告對被告母女幾乎不聞不問,。2014年5月,被告回婚房取東西時發(fā)現(xiàn)門被反鎖,,敲了很久后,,丈夫才和單位的一名女同事一起出來。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準許原告小劉和小菲解除婚姻關系,,女兒隨小菲共同生活,,小劉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2000元。 關于財產(chǎn)分割,,法院判決認定,,兩個車位中,登記在小菲名下的第133號車位歸小菲個人所有,。另外,,登記在小劉名下的第157號車位歸小劉所有,小劉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140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轎車歸小劉所有,,他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80000元。 也就是說,,小菲父母轉(zhuǎn)給女婿的84萬元中,,最終只有20萬元被認定是給女兒個人購買車庫的,其余的64萬元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法官說法 沒有備注,,就算贈與夫妻二人 轉(zhuǎn)賬的錢沒寫名字,究竟是誰的不好說,;車位有登記,,就有一定的公示效力,。 法官分析說,這84萬元是分三筆轉(zhuǎn)的,,一筆34萬元和一筆30萬元在轉(zhuǎn)賬時都沒有任何備注,,應該視為對小菲夫妻的共同贈與。 因為,,小菲父親在事先未作任何明確意思表達的前提下,,直接將用于購買紙黃金的34萬元轉(zhuǎn)賬至女婿賬上,應視為對夫妻共同的贈與,。 同理,,小菲母親轉(zhuǎn)給女婿的30萬元也應視作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因此,,法官認定,,女婿用這64萬元款項購買的第157號車位以及轎車一輛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不過,,另一筆20萬元被小劉用于購買第二個車位,,直接登記在小菲名下,這筆款項資金流向目的非常明確,,就是為小菲購買車位,,應該視為二老對女兒的單方面贈與。所以,,法官認定,,第133號車位為小菲的個人財產(chǎn),不應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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