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吳良彩和援助律師吳暉去經偵遞交請求撤案意見書 撤案決定書 吳良彩手持撤案決定書 昨天,吳良彩到永新派出所確認“身份”名下顯示“已銷案”,。此前,,被立案成為嫌疑人的吳良彩,從警方指定銀行,,兌出了被扣押達兩年之久的19100元“罰款”,,并從警方“領”回了兩臺POS機及一部OPPO手機。 吳良彩在被解除取保候審后,,遭遇該撤的案件未及時撤,、該歸還的錢物未及時還的情形,,甚至連自己的“身份”都無從知曉。囿于身有污點,、擔心報復,,她甚至想過放棄扣押錢物及挽回名譽,就這樣“不清不白”下去,。 今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3月1日實施的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讓對吳良彩的“疑罪從掛”成為歷史,。 實名舉報送釣魚警察“入獄” “我是經過痛苦的內心斗爭,,才決定跨入曾經的傷心之地,向警方‘討要說法’的,。如果我現(xiàn)在不把自己的身份搞清,將來就有可能給孩子發(fā)展帶來影響,!”進入位于友愛路的南寧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前,,吳良彩向北京青年報記者透露。 2016年3月25日上午,,在法律援助律師吳暉的陪同下,,吳良彩來到自己涉嫌“非法經營罪”的辦案部門,就自己當下的“身份”問題和扣押物品問題“討說法”,。 兩年前的4月20日,,在南寧某建材市場做生意的吳良彩,被永新派出所拋出的警方“鉤子”設計,,在為其刷卡套現(xiàn)15000元后,,事先跟蹤而至的警察將她銬走,并入戶抄走了她的電腦,、POS機,、手機等。 在永新派出所,,冒充警察的博白混混李其偉,,逼吳良彩在“上山”(坐牢)和“續(xù)釣”下家間抉擇。吳良彩只得續(xù)釣了另一名受害者,,同時,,她打開手機,留下了“胖警察”敲詐勒索的錄音鐵證,。 隨后,,吳良彩一路實名舉報,從西鄉(xiāng)塘公安紀委,,到南寧市公安紀委,,再到南寧市政法委,。之后又把舉報的觸角延伸到檢察系統(tǒng),多次“登門”興寧檢察院提交證人證據,、梳理事件經過及辨認嫌犯照片,。 2015年4月,南寧興寧區(qū)法院下達一審判決,,被吳良彩一路舉報的,、對她“釣魚執(zhí)法”的永新派出所所長鄧振聰、陳朝暉(副科級),、“胖警察”李其偉,,因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分別被興寧法院判處11年半到7年不等的刑期。三被告人對包括吳良彩在內的數人“釣魚執(zhí)法”共牟利26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的四起犯罪事實中,,有三起與吳良彩本人及其舉報直接相關。 本報多次對此事進行了追蹤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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