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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戀上男經(jīng)理 分手后狀告前男友索要分手費
zs-bk.com?2012-06-28 10:06? ?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一審判決男子還錢
在林生簽字的《欠條》中,,他還特意注明,,付這筆款的前提條件是“不要吵到雙方父母”。林生說,,這句話可以說明這15萬元就是“分手費”,。也就是說,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guān)系,,欠條的實質(zhì)是男女雙方戀愛分手的“分手費”,。
但是,還款期限過了近五個月后,,劉艷艷多次催促林生還錢,,都拿不到錢。因此,,她一紙訴狀將昔日男友告上了法庭,。
在法院,劉艷艷拿著林生寫的 《欠條》,,要求他還錢,。而林生則說,這是自己被脅迫寫下的“分手費”欠條,,不受法律保護,。
在法庭上,林生答辯說,,戀愛的基礎(chǔ)是戀愛自由,,如果這種“分手費”受到保護,就意味著戀愛雙方不能隨意分手,,這是對人身的限制,,因此,分手費不應(yīng)受到法律保護。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林生向劉艷艷還款。
律師說法
“分手費”有違公序良俗
福建力衡律師事務(wù)所張鴻江律師:根據(jù)合同法的原則,,“分手費”有違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婚姻法》也明確規(guī)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男女雙方發(fā)生婚外情的行為,,應(yīng)受到道義上的譴責(zé),如果正是基于此行為而形成的“分手費”欠條,,不應(yīng)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會縱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
但是,,具體到本案,,被告方不能證明《欠條》中的借款是“分手費”。除非被告有確鑿的證據(jù),,能證明欠款是“分手費”,,否則,就要承擔(dān)相應(yīng)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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