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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用人單位,,無權(quán)獲得經(jīng)濟補償
zs-bk.com?2011-06-07 08:21?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我來說兩句
案例:
2011年元月,,一家公司在招聘IT人員,,明確要求必須有研究生學(xué)歷。只有??茖W(xué)歷的項萍為獲得該職位,,便謊稱自己是碩士研究生,并提供了偽造的文憑,。公司隨即與項萍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在項萍看來,雖起初的試用期內(nèi)工資較低,,但只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即使被發(fā)現(xiàn)而解除合同,,也能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而不至于吃虧,。可時間僅過了兩個月,,公司得知真相后,,當即決定解除與項萍的勞動合同并拒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認為穩(wěn)操勝券的項萍隨即提起了訴訟,。
點評:
法院并未判給項萍經(jīng)濟補償金,,這意味著項萍“釣魚式維權(quán)”的結(jié)局,只能是向公司提供了兩個月的廉價勞動,?!秳趧臃ā返谑藯l規(guī)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秳趧雍贤ā返诙鶙l同樣指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在公司已明確招聘條件的情況下,,項萍弄虛作假,明顯屬于對公司的欺詐,,公司也正是基于被欺詐而與之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當然違背了公司的真實意思。公司也就有權(quán)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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